ELPIS人臍帶間充質幹細胞注射液,治療斑塊型銀屑病

▎藥明康德內容團隊編輯

背景介紹

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准(藥物臨床試驗批准通知書:2021LP01737),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牽頭啟動一項《ELPIS人臍帶間充質幹細胞注射液治療成年中、重度慢性斑塊型銀屑病患者的I期臨床研究》的臨床研究,現招募自願參與該項研究的受試者。

入選標準

1。自願簽署知情同意書。

2。年齡在18週歲到75週歲之間(含18週歲和75週歲)的男性和女性。

3。體重指數(BMI)≥18 kg/m 且≤32 kg/m 。

4。臨床診斷為慢性斑塊狀銀屑病,且病程≥6月(即受試者至少有6個月的銀屑病臨床診斷病史;按首次給藥時間計算)。

5。已確診為中度/重度斑塊性銀屑病,在基線訪視時必須。

a) 銀屑病面積與嚴重程度指數(PASI)評分≥ 12分,或銀屑病體表受累面積(BSA)≥10%;

b) 醫生整體評價(PGA)評分≥3分;

6。既往接受過至少一種系統治療或光療(例如,甲氨蝶呤、環孢菌素、補骨脂素聯合使用A波段紫外線[PUVA]或B波段紫外線[UVB]、維A酸、中成藥等),經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對該治療不敏感、或不耐受、或有禁忌、或治療失敗。

7。受試者同意按照研究要求到研究中心進行靜脈注射。

排除標準

1。在篩選訪視時,受試者患有紅皮病型銀屑病、膿包型銀屑病、藥物導致的銀屑病、其他面板病變(如溼疹)、或其他系統性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病變,可能對治療結果的評估產生影響。

2。受試者伴有活動性神經病變,包括但不限於:多發性硬化、格林-巴利綜合徵、視神經炎、橫貫性脊髓炎、或有神經症狀提示有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病變者。

3。受試者在篩選前接受了以下治療:

a) 篩選前2周內使用了可能影響銀屑病評估的區域性用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高效皮質類固醇(I-Ⅴ類)、> 3%水楊酸、尿素、α-或β-羥基酸、蒽林、卡泊三烯、外用維生素D衍生物、視黃醇類、他扎羅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補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

注:允許將低效力區域性用類固醇(VI和VII類)和溫和的潤膚劑(不含尿素或α-或β-羥基酸)用於手掌、腳跟、面部和間擦部位,這些都不應在任何研究訪視前24小時內使用。

b) 篩選前4周內接受過光療(包括但不限於UVB或使用曬黑床治療或治療性日光浴)。

c) 篩選前12周內使用過其它生物製劑,包括但不限於阿那白滯素、阿巴他塞、阿巴西普、利妥昔單抗等。

d) 篩選前12周內使用過口服糖皮質激素>1周。

4。篩選時艾滋病毒(HIV)抗體陽性、梅毒螺旋體抗體陽性、丙肝病毒抗體陽性、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乙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的患者不可入組,除非HBV DNA滴度和HCV RNA檢測能明確排除需要乙肝或丙肝抗病毒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5。伴有活動性感染或抗感染治療:

a) 可能影響銀屑病評價的其它活動性面板疾病或面板感染(如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b) 篩選前4周進行過全身系統抗感染治療。

c) 篩選前8周內有住院治療或接受靜脈抗感染治療的嚴重感染。

d) 複發性、慢性或其他活動性感染,經研究者評估後判定會增加受試者風險。

6。伴有嚴重的、進展性、或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血液系統、泌尿系統、肝膽系統、呼吸系統、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胃腸系統或傳染病,且經研究者評估判定受試者參加研究會增加風險。

7。受試者有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史,或精神疾病史。

8。妊娠期及哺乳期中的女性患者,以及試驗期間及給藥結束後半年內不能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及女性患者。

9。研究者認為不適於參加本研究的其他情況。

TAG: 銀屑病受試者篩選治療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