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設外購藥品目錄,嚴禁開具目錄外處方,不得指定藥店或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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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安諾影

廣東要求加強外購藥物管理,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外購藥品使用目錄,醫師需具備開具外購處方資質,不得開具目錄外藥品外購處方,不得指定購藥的藥店或藥房。同時對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頓病開展專題調研暗訪,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這對各藥企院外推廣工作又帶來一次新的考驗!

近日,廣東省衛健委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外購藥物管理,建立外購藥品使用目錄,醫師不得開具目錄外藥品外購處方,不得指定藥房。

同時要求轄區內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頓,並於11月25日前報送排查整頓情況。下一步廣東省衛健委將就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開展專題調研暗訪, 一經發現仍有醫療機構存在違規指定零售藥店購藥、謀取不正當利益、加重患者負擔等情況,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而此前不久,黑龍江衛健委也釋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外購藥管理的通知》》明確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用藥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藥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醫師為患者開具處方時,只允許開具藥品通用名處方,患者可自行決定在醫院藥房取藥或去藥店購藥。嚴禁採取紙條或便條形式向患者推薦具體廠家的藥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體藥店購藥。醫師開具本院藥房沒有的藥品時,應在處方上註明醫院未配備該藥品的原因和不使用醫院藥房療效相近藥品的原因。

明確外購藥品範圍

《通知》明確外購藥物範圍為醫療機構在開展新技術、臨床急(搶)救、特殊臨床治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自然災害醫療機構需使用的,而本機構現有用藥供應目錄藥品無法提供有效治療的,或集中採購成交品種中無替代的未成交藥品且無法透過臨購採購的藥品,可按程式由醫師開具外購處方或使用患者自備藥物。

不得外購本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已有同類或相類似作用的能正常採購供應的品種、中成藥和輔助性藥物等臨床非緊急、非必需的藥物。,

不得指定藥店購藥,堅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則

《通知》要求要堅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則。對確需外購的藥物,醫師應嚴格履行書面告知,

開具外購處方前應經患者或其授權人同意並在病歷中予以記錄

。醫師在告知時,

不得指定購藥的藥品經銷企業(含與醫療機構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自費藥房、自辦藥店、 便民藥店等)或其他醫療機構。

建立外購藥品使用目錄,醫師不得開具不在目錄內藥品的外購處方

《通知》明確各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外購藥物管理,

建立外購藥品使用目錄,醫師不得開具不在目錄內藥品的外購處方

。要明確能開具外購處方的醫師資質,外購處方要在醫療機構按照院內處方進行留存管理。醫療機構要將外購處方納入處方稽核、點評監管範圍,定期通報外購處方涉及的藥品通用名、劑型、品規、數量、處方醫師、處方點評等結果。

最佳化基本用藥目錄,做到品種齊全,比例適當

《通知》提出各醫療機構要及時最佳化基本用藥目錄,做到品種齊全,比例恰當;完善藥品臨時採購制度,對因臨床治療必需無替代、而本機構現有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無法提供有效治療的藥物,尤其急(搶)救、特殊疾病救治藥品,

要及時啟動臨購程式

,滿足臨床用藥需求。

開展全面排查整頓,違規者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對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推進醫藥購銷領域行風建設的通知》(粵衛辦函〔2018〕482號),並結合以上要求,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頓,

並於11月25日前

以地市為單位將排查整頓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排查整頓方式、醫療機構數量、工作成果、發現問題 等)書面蓋單位公章報送至我委藥政處,省部屬醫院直接報送。

下一步,廣東衛健委將就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開展專題調研暗訪, 一經發現仍有醫療機構存在違規指定零售藥店購藥、謀取不正當利益、加重患者負擔等情況,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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