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職稱晉升!論文“造假”,有最新處罰規定!

失信行為嚴重者,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晉升職務職稱!

近日,國家衛健委等20部門聯合印發了《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處理規則》)。

取消職稱晉升!論文“造假”,有最新處罰規定!

《處理規則》從總則、職責分工、調查、處理、申訴複查、保障與監督、附則共7個方面明確了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原則。

失信行為嚴重者,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

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晉升職務職稱

、申報財政資金支援專案等資格及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資格,並向社會公佈。

現將重點內容整理如下:

1

出現這7種行為均要被調查

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佔他人研究成果或專案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資料、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使用者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專案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資訊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案(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六)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2

誰來調查科研失信行為?

《處理規則》中強調,論文發表中的科研失信行為,

由第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論文其他作者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對本單位作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牽頭單位。學位論文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調查處理。

發表論文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社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查,應當主動對論文內容是否違背科研誠信要求開展調查,並應及時將相關線索和調查結論、處理決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單位。

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專案、基金等的申請、評審、實施、結題等活動中的科研失信行為,

由專案、基金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專案申報推薦單位、專案承擔單位、專案參與單位等應按照專案、基金管理部門(單位)的要求,主動開展並積極配合調查,依據職責許可權對違規責任人作出處理。

3

科研失信行為如何處理?

《處理規則》中明確了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原則,處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財政資助科研專案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專案,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餘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並收回獎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專案(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

(六)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八)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九)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其它處理。

《處理規則》中顯示,上述處理措施可合併使用。

《處理規則》中還強調,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晉升職務職稱、申報財政資金支援專案等資格及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資格,並向社會公佈。

《處理規則》中要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調查處理工作相關的配套制度,細化受理舉報、科研失信行為認定標準、調查處理程式和操作規程等,明確單位科研誠信負責人和內部機構職責分工,加強工作經費保障和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指導,抓早抓小,併發揮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科研誠信承諾書和研究資料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調查程式正當性方面的作用。

來 源 / 國家衛健委官網

平臺所有轉載文章均為傳遞更多專業知識,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若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立即刪除,謝謝!

TAG: 科研失信處理調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