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制衡:探討唐朝監察制度產生的背景

我國的監察制度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古代監察制度萌芽於先秦時期,形成於秦漢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緩慢發展,隋朝時得到進一步發展。唐朝是一個承上啟下的朝代,上承秦漢,下啟宋明清,歷史地位可見一斑。唐朝是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成熟完備階段,唐朝的監察制度包括御史臺糾察制度和諫官言諫制度,前者是用來解決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後者是作為君主專制的調節器而存在的。唐朝建立了一整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嚴密的行政監察系統,唐朝的監察機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它不隸屬於任何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這也反映出他們在官僚制中的特殊地位。唐朝監察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的行使主要透過制衡監察機構之間的權力以鞏固君主的專制統治。但封建社會任何一種政治制度的發展都是以君主專制統治為中心的,因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固有特性,監察制度自身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歷史侷限性。

權力的制衡:探討唐朝監察制度產生的背景

一、 唐朝監察制度產生的歷史淵源

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夏商周時期,形成於秦漢,魏晉南北朝時得到緩慢發展, 隋唐時期是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成熟、完備期。由此看來,唐朝的監察制度是在繼承以往各朝代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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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制度的萌芽階段——先秦時期。

夏朝時設有“嗇夫"一職,《管子》 卷十《君臣上》 中記載:“吏嗇夫謂檢束群吏之官, 人嗇夫謂檢束百姓之官",西周時正式出現了“御史” 一詞, 周時御史又稱“柱下史"。 御史之職兼有監察之責, 《周禮・春官・御史》 中記載:“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 以贊冢宰。凡治事者受法令焉,掌贊書凡數從政者。”此外,西周時貴族對國君還實行言諫監督的方式,為秦漢以後監察制度的發展奠定基礎。春秋戰國時期,御史從史官之職逐漸演變成糾察官吏的監察官員,史料記載:“齊威王置酒後宮,召淳于髡賜之酒,“問日:‘先生能飲幾何而醉?’對日:‘臣飲一斗亦罪, 一石亦罪。’威王日:‘先生飲一斗而醉,惡能飲一石哉!其說可得聞乎?’髡日:‘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斗徑醉矣。’可見御史負有糾察之任。此時的監察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既沒有專門的監察立法也沒有設立專職的監察機構,不過這些卻為秦漢時期監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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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制度的形成階段——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即設百官之職,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監督百官的監察制度,因此,“秦開創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先河"。在中央監察方面,設定御史大夫, 御史正式成為專司糾察之任,以御史府作為其官署,位居副丞相,輔佐丞相治理天下,同時負責監督百官。御史中丞作為御史大夫的佐官,履行實際負責監察的義務。秦朝還設侍御史若干名,分別掌管古今圖書、律令、土地、山川、戶籍等。秦始皇在全國設定郡縣,每個郡縣設定監郡御史,加強對地方的監督。秦朝建立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漢承秦制,但漢朝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權分配等方面都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內承本朝之風儀,外佐丞相統理天下",御史大夫既是副丞相,又享有行政權,將行政與監察混為一體。但至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更名為大司空,與大司馬、 丞相併列,分享丞相的職務,御史大夫原有的監察職責轉由御史中丞行使。此後,漢代又在中央增設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御史府並列中央三大監察機構, 三者相互制約, 形成了多樣化的中央監察體制。 漢代的諫官比秦代有所發展,他們可以行使諫官的職權, “大夫掌論議, 有太中大夫、 中大夫、 諫大夫, 皆無定員,多至數十人。 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諫大夫, 秩比八百石。 "漢代對地方實行刺史制度,並制定了專門的地方監察法規《監御史九條》 和《刺史六條》 , 為行政監察提供了法律保障, 使監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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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察制度的緩慢發展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王朝更替頻繁,監察制度也隨之發生很大變化。御史臺從少府中脫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監察機構,監察權與行政權分離,這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上的一個重要成就。御史臺的最高長官是御史中丞,其監察職責是“從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也。"御史中丞下設若干侍御史,其中,殿中侍御史和檢核御史為唐朝所沿襲,並分別發展為殿院和察院。這個時期的諫官組織有了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門下省,除漢代已存在的給事中、諫議大夫外,門下省還出現了給事黃門侍郎、侍中、散騎常侍、中常侍以及通直散騎常侍等諫官。這一時期的諫官職權擴大,可直接與皇帝討論國家大事,有權駁正違失。在地方監察方面,繼承了漢代的《刺史六條》,曹魏時又修訂了《六條察吏》,以此監察地方官吏, 同時還採取了遣使出巡、 置檢校御史馳糾、 設典籤等措施以加強地方監察。 ①總體而言, 魏晉南北朝時期使秦漢時期已經形成並確立的監察制度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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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隋朝

隋建立後,對監察體制進行重大調整。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年),“增置謁者、司隸二臺,並御史為三臺一,圓形成隋代三臺。其中,司隸臺負責監察地方官吏及考績,設定司隸大夫和刺史作為監察官。謁者臺與司隸臺雖同為監察機關,但還兼掌“受詔勞問,出使慰撫,持節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駕出,對御史引駕"。同時,隋煬帝還廢除了御史值宿禁中的舊制,使其專隸於外臺,進一步增強了監察機構的獨立性。 隋朝還恢復了地方二級政制。 隋文帝時將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二級,以州統縣,並在各州設刺史作為行政長官。隋煬帝大業三年,將州、縣二級改為郡、縣二級,以郡統縣,在各郡設郡太守,還另外設定都尉,太守主政事,都尉主軍事, 二者互不干涉,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

綜上所述, 唐朝以前的監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臺和諫官兩大制度, 但以御史臺為主, 以諫官為輔。從監察制度的巧妙設計、監察職能的擴張 監察方式的多樣化及其監察官員選任考核的嚴格化等方面來看,當時逐漸形成了日益完備的監察制度。唐朝的監察制度沿襲隋制, 為唐朝統治者提供了有力的借鑑及其歷史經驗, 在此基礎上,唐朝已從先前的御史臺為主, 諫官為輔的監察體制發展為臺諫並立的監察體制, 有利於鞏固唐朝統治。 唐朝的監察制度正是在以往各朝代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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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唐朝整飭吏治的需要

唐朝統治者接受隋朝滅亡的教訓,遵循“輕徭薄賦"的原則,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調製”減輕賦稅,從而促進唐朝經濟的發展,為“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的繁榮盛世奠定了良好的經濟基礎。政治上,唐朝統治者採取一系列措施,啟用賢能人士,整飭吏治,比較典型的是唐太宗李世民。但在李世民登基之初,面臨的形勢非常嚴峻,各種勢力之間相互猜忌、相互鬥爭,危及自己的皇權統治,面對此種境況,李世民決定整飭吏治,採取了擢用賢能、整飭吏治、安人寧國等一系列政策與措施,維護李氏王朝的統治,達到鞏固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的效能。

唐朝中期, 內部鬥爭嚴重,土地兼併, 貧富分化加重,社會動盪不安,唐朝開始由盛轉衰。之後雖然改革了稅制和兵制,從均田制到府兵制,從租庸調製到人戶籍帳,但收效甚微。這一時期的軍事狀況更令人堪憂,唐玄宗把強壯部隊都集中在邊境,且邊將多為胡人,他們多劃地而居,對朝廷虎視眈眈;而內地卻勢單力薄,不堪一擊。終於在公元742年,爆發歷史上有名的“安史之亂"。安史之亂的發生,使唐朝開始走上滅亡的道路, 之後隨著藩鎮割據、 宦官專權局面的出現,唐朝政治統治日益黑暗,這一切都使唐朝變得不堪一擊,名存實亡。這些對唐朝獨特的監察制度產生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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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皇權和臣權的互動

先秦法家韓非的君主獨裁和儒家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奠定了我國封建專制主義產生的理論基礎。歷朝皇帝都重視採取各種措施來維護自己的皇權統治。自秦朝建立我國第一個封建專制主義國家後,此後歷朝中央集權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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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唐朝,皇權與臣權相對緩和,並不像以往朝代皇權與臣權的極力對峙那樣,我認為這與皇帝的個人因素有極大關係。唐太宗李世民是我國曆史上比較開明的皇帝之一,他廣開言路、廣納賢臣,曾任用房玄齡、長孫無忌等為宰相,輔助自己處理朝政,君臣關係融洽。再如唐玄宗李隆基也是一位開明國君。他在位時,對政權作出重大調整:將全國分為十五道,每道為一監區,派使進行監督,這就需要負責監察的專職官員; 他還改革官制和兵制。 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代替前朝的“三師"、“三公",將相權一分為三,相應地也平衡了其他官員之間的權力,這也需要監察官員發揮監督作用,但其最終目的還是維護君權。

綜上所述,若要維護皇權必須要藉助包括監察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的施行。相權的削弱,一方面為唐朝監察制度的實施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為與維護皇權的需要相適應,唐朝的監察制度必然會高度發達而又獨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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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唐朝是我國曆史上一個繁榮昌盛的封建王朝,在我國古代史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地位。 監察制度隨著政治制度的發展而不斷髮展,監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發展的產物,而政治制度又是監察制度發展的基礎。本文從各方面論證了唐朝監察制度的產生並不是偶然,而是有著特定的歷史背景,接下來可能在撰文對監察制度的具體內容進行探討,歡迎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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