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宋代頗有爭議的濮議之爭,司馬光這樣看

宋代較為典型的案例是濮議之爭,其核心即是維護宗子法,強調遵從宗子法才有權力繼承的合法性,充分體現了宗子法的權力本質,說明皇權也是宗法傳承的重要內容。仁宗無子,詔立其兄濮王第十三子為皇子。嘉祐八年四月,皇子曙即位,是為英宗。治平二年,英宗正式下詔議崇奉濮王典禮。濮議之爭中,一方以司馬光等為代表,主張英宗改稱生父濮王為“皇伯父”,不得稱“親”,不立廟;另一方以歐陽修為代表,贊成英宗“尊親”,主張尊稱濮王為“皇考”,為其“即園立廟”。

對於宋代頗有爭議的濮議之爭,司馬光這樣看

王夫之所言:“濮王典禮之議,古今之公論集焉。夫粗而論之,亦易辨矣;精而論之,言必有所衷,道必有所察,彝倫不容以毫髮差,名義不可以形似襲,未易易也。”已明確揭示出濮議對於儒家倫理的意義。宋儒對濮王問題的討論核心主要是在維護儒家宗法制度,強調宗子法的權力傳承內涵。二程說:“不得分割了祖業使一人主之”,強調宗法的根本是維護大宗的權益。濮議是關於庶子入繼,濮議的根本問題在於釐清英宗皇帝與仁宗以及英宗生父濮王之間的關係。二程說:“竊以濮王之生陛下,而仁宗皇帝以陛下為嗣,承祖宗大統,則仁廟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廟之適子,濮王陛下所生之父,於屬為伯;陛下濮王出繼之子,於屬為侄。”

對於宋代頗有爭議的濮議之爭,司馬光這樣看

司馬光對濮王問題爭論尤為激烈,強烈反對稱親的做法。出於對皇位的考慮,司馬光等主動提出要仁宗過繼宗族中的適齡子入繼,他說“伏惟祖宗受天明命,功德在人,本支百世,子孫千億。而陛下未有皇嗣,人心憂危。”事實上一旦孩子過繼給了別人,從法律道義上都應該建立新的父子關係。司馬光是完全反對英宗對濮王稱親,他說:“自古大宗無子,則取於小宗以為後,著在禮典,豈為圃惡?若虜人有問,盡以實對,有何所傷?今問繼嗣於使人,而使人對以不知,事體豈得便穩?況陛下初為皇子之時,詔書已佈告天下,虜中安得不知?”也就是說當英宗成為仁宗的皇子的時候已經與生父脫離了關係,只能是仁宗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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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勸誡英宗說:“陛下受命先帝,躬承聖統,顧以大義,後其私恩,慎之重之,事不輕發。”“以此觀之,為人後者為之子,不敢復顧私親。”認為尊崇儒家道義就應該不顧忌私情,服從宗法規則,尊仁宗為父。指出“若復尊濮王為皇考,則置仁宗於何地乎?……若先帝在則稱伯,沒則稱父,臣計陛下必不為此行也。以此言之,濮王當稱皇伯,又何疑矣!”司馬光詮釋經典來反對英宗稱濮王為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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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還強調遵從族權才具有皇權的合法性,英宗成為仁宗之後才有繼承皇位的權利。他說:“天子即位之初,天下所以瞻仰而歸心者,唯在執喪盡禮而已矣。恭惟仁宗皇帝舉天下授之陛下,明睿獨斷,人莫之間。父母能生陛下,不能使陛下貴為天子,富有四海。至於萬世子孫永饗天祿,皆仁宗皇帝之厚德,不可忘也。”他以民間的簡單例子來說明宗法的本質關係,批判英宗可能的忘恩負義之舉,他說:“臣請以小諭大,設有閻裡之民,家有一妻數女,及有十畝之田、一金之產,老而無子,養同宗之子以為後。其人既沒,其子得田產而有之,遂母棄妹,使之愁憤怨嘆,則鄰里鄉黨之人謂其子為何如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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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英宗本來沒有繼承皇位的權利,是因為過繼仁宗為子才獲得皇位。好比民眾中無子的富家收養旁系的孩子作為繼嗣,而老人一死,養子就將養母、姐妹趕出了家,反客為主,十分不義。司馬光還褒揚反對英宗尊崇濮王之人:“純仁、大防亦欲竭誠盡節,以報陛下之知。故敢不附政府,侃然正論。今更以此獲罪,則陛下於群臣之中,尚誰親哉!”司馬光認為範純仁、呂大防這些人強調宗法,不趨附歐陽修等,都是真正的正直忠臣。

對於宋代頗有爭議的濮議之爭,司馬光這樣看

歐陽修等主張英宗稱生父為親,強調了英宗的血緣親情,認可英宗為濮王親生兒子的事實。歐陽修提出依據《禮》的典章制度,給予濮王“皇考”尊號。在《中書請集官再議進呈札子》中,歐陽修援引《儀禮·喪服》及《五服年月敕》等典章制度,指出“皇伯”稱呼不僅在典章上沒有,而且在歷史上也未出現過。他說“‘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其王珪等議稱皇伯,即前代並無典故”歐陽修強調稱親符合禮法,而稱皇伯則沒有根據。歐陽修認為可以稱親,因為《儀禮》和《五服年月敕》等典章制度稱生父為“父母”。但是這樣就容易混淆粽子與親生子的不同道義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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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強調可以稱親,並不敢明確顛覆宗法制度,將濮王小宗上升為大宗。但是歐陽修等強調追尊生父稱呼為親的做法本質上構成了對宗法制度的挑戰,是出於對皇權的維護,事實上挑戰了儒家倫理道德規範。英宗繼仁宗為君,其身份由“小宗”轉變成“大宗”。司馬光說:“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指出英宗繼仁宗為君,前提是成為仁宗之子。皇太后也是表示反對,“皇太后以手書責中書不當稱皇考”皇太后自然要維護仁宗的地位,若英宗稱生父為皇考,則使仁宗斷嗣。迫於壓力“朕惟漢宣帝本生父稱曰親,又諡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既有典故,遂遵慈訓,而不敢當追崇之典。朕又以上承仁考宗廟社稷之重,義不得兼奉其私親,故但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世襲濮國,自主祭祀,遠嫌有別。”英宗調和雙方的要求,稱親但不追尊,不稱皇考,明確自己與生父的遠嫌有別,明確承認自己為仁宗之後,釐清大宗小宗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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