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可靠性管理增強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

電力“睛雨表”向好 日前,國家能源局釋出1~3月份全國電力工業統計資料。截至3月底,全國發電裝機容量約24。0億千瓦,同比增長7。8%。其中,風電裝機容量約3。4億千瓦,同比增長17。4%;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約3。2億千瓦,同比增長22。9%。1~3月份,全國發電裝置累計平均利用899小時,比上年同期減少18小時。其中,核電1847小時,比上年同期增加30小時;風電555小時,比上年同期減少65小時。圖為甘肅玉門鑫能50兆瓦熔鹽塔式光熱電站一隅。新華社

本報訊  記者王曉濤報道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釋出《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全文共分為11章、64條,就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發電可靠性管理、輸變電可靠性管理、供電可靠性管理、使用者可靠性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辦法》重點提出,積極穩妥推動發電側、電網側和使用者側儲能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加強安全管理,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建立新型儲能建設需求釋出機制,充分考慮系統各類靈活性調節資源的效能,允許各類儲能設施參與系統執行,增強電力系統的綜合調節能力。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可靠性水平而開展的管理活動。據悉,自1992年起,原能源部、原電力工業部、原國家經貿委分別在不同時期出臺了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和暫行辦法等規章。2005年底,電力可靠性管理被納入電力監管體系。2007年4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佈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成為全行業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據。

隨著近年來我國電力工業發生的巨大變化,電力體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散式能源快速發展,電網結構和執行控制日趨複雜,為積極應對新形勢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面臨的新挑戰與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體系。由此我國開始了《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2021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了有關修訂要求和思路;2021年8月,釋出了《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與《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比較,《辦法》增加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的內容,增加網路安全的內容,明確電力可靠性管理行政處罰措施。

在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方面,《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對電力供應及安全風險進行預測,對執行資料開展監測分析並評估電力系統滿足電力電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統穩定破壞事件、影響系統安全的非計劃停運事件和停電事件發生時,電網企業應當依據《電網排程管理條例》果斷快速處置;開展事後評價,對發現的風險進行閉環管控。電網企業應當根據電力系統風險和自然災害影響,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完善輸電系統網路結構。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發出預警。

發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發電機組及配套裝置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併網燃煤(燃氣)、水力、核能、風力、太陽能等發電機組及配套裝置的可靠性管理。對此,《辦法》提出,燃煤(燃氣)發電企業應當對參與深度調峰的發電機組開展可靠性評估,加強關鍵部件監測,確保調峰安全裕度。電力排程機構應當最佳化調峰控制策略,綜合考慮發電機組的安全性和經濟性。水電流域梯級電站和具備調節效能的水電站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做好電站水庫最佳化排程,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核電企業應當對常規島和配套裝置(非核級裝置)開展裝置分級、監測與診斷、健康管理、全壽命週期可靠性管理、動態風險評價等工作。

在輸變電可靠性管理方面,《辦法》強調,電力企業應當合理安排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科學選擇主接線和站間聯絡方式,增加系統執行的安全裕度。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線路帶電作業、無人機巡檢、裝置狀態監測等先進技術應用,最佳化輸變電裝置運維檢修模式。鼓勵電力企業基於可靠性資料開展電力裝置選型和執行維護工作,建立核心組部件溯源管理機制,優先選用高可靠性的輸變電裝置,鼓勵開展狀態檢修,提高裝置執行可靠性。

在供電可靠性管理方面,《辦法》提出,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城鄉配電網建設,合理設定變電站、配變布點,合理選擇配電網接線方式,保障供電能力。供電企業應當強化裝置的監測和分析,加強巡視和維護,及時消除裝置缺陷和隱患。供電企業應當開展綜合停電和配電網故障快速搶修覆電管理,推廣不停電作業和配電自動化等技術,減少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範圍。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將供電可靠性指標納入電力系統規劃,並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銜接。

使用者可靠性管理是指為保證用電的可靠性目標,減少對電網安全和其他使用者造成影響,對其產權內的配用電系統和裝置開展的活動。對此,《辦法》提出,電力使用者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配用電工程建設與執行維護,消除裝置隱患,預防電氣裝置事故,防止對公用電網造成影響。電力使用者配用電裝置危及系統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因使用者原因導致電力企業無法向其他使用者正常供電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重要電力使用者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加強執行維護,容量應當達到保安負荷的120%。地方政府電力執行管理部門應當確定重要電力使用者名稱單,對重要電力使用者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重要電力使用者供電電源配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此外,《辦法》還就網路安全、資訊管理、監督管理以及獎懲措施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加強可靠性管理增強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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