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信聊股權第四期:隱名股東的十大風險,名義股東的十大防範策略

本文根據《周永信聊股權》系列微課整理而成,整理者阿刃。

前面兩期,我們介紹了隱名股東,講了他的十大風險,並提供了避險的措施。

在講隱名股東風險很大時,後面的名義股東,表示不服,說他的風險大,我的風險也不小啊!不能只講他,不講我啊!

好吧,這一期,我們就來講講名義股東。

周永信聊股權第四期:隱名股東的十大風險,名義股東的十大防範策略

名義股東,這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認可的名字。關於這一點,比隱名股東強。隱名股東混了多年,至今法規只將他稱為“實際出資人”,並不認可他“隱名股東”這個名字。

不過名義股東也別驕傲,下面就要說到你的風險了。

一、出資不足

在股權代持關係中,出資是隱名股東的義務。但如果隱名股東沒有履行,或沒有足額履行這個義務,責任就要落到名義股東身上了。

1。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的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

銀行

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的法律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

債務

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抽逃出資

如果公司由隱名股東控制,已經投資到公司的出資款,也有被抽逃的可能。當這個可能變成現實,名義股東就要承擔責任了。

相關的法律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失信名單

名義股東如因上述一、二情形,被申請強制執行,就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這將給名義股東各方面,造成極為負面的影響。

四、違法牽連

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經營,甚至犯罪行為,名義股東可能會受到牽連。

最終能否免責,主要看三點:一,是否知情;二,有沒有參與;三,有沒有阻止或檢舉行為。

五、股轉

稅收

名義股東代持的股權,在進行

股權轉讓

後,名義股東可能會面臨

個人所得稅

相關的稅務風險。不過,這隻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如果是折價或平價轉讓,不會涉及這一風險。

六、退出不能

如果名義股東因個人原因(比如想從事某個不允許經商的職業),需要退出公司,那就必須把股權轉讓出去。但是,如果找不到人接手呢?就會出現退出不能的局面。

七、清算逾期

如果公司被隱名股東控制,並在法定事由出現後,怠於進行清算,名義股東是有可能要承擔責任的。

相關的法律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小結

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是股權代持關係的矛盾統一體。客觀來講,名義股東的風險,要比隱名股東小。

不過,這只是相對來說,是因為隱名股東的風險太大了。

如果與名義股東個人的其它事情相比,這個風險可能就不小了。所以,名義股東表示不服,也是可以理解的。

TAG: 股東隱名名義出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