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信用卡,用他人POS機轉移非法所得,福建首例自洗錢案判了!

2021年10月29日,由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一案,經晉江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

該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福建省檢察機關起訴並被作有罪判決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晉江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使用行動式POS機盜刷被害人名下多張信用卡,騙取人民幣94699。79元。其中,在2021年3月1日以後,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李某將人民幣18996。79元盜刷至李某向吳某借用的POS機繫結的銀行賬戶中,吳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將上述款項扣除費率後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李某,晉江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該行為系“自洗錢”行為,遂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晉江市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什麼是“自洗錢”犯罪?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出重大調整,明確將“自洗錢”規定為犯罪。

該規定顯示,不僅為他人洗錢構成犯罪,“自洗錢”也構成洗錢罪,即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後,為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將財產轉換成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行為,單獨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併罰。

本案中,李某盜刷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同時,為了掩飾、隱瞞其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其透過他人POS機繫結的銀行賬戶轉移其信用卡詐騙犯罪所得,該行為亦構成了洗錢罪。

盜刷信用卡,用他人POS機轉移非法所得,福建首例自洗錢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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