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遺贈扶養協議卻又拒養,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籤遺贈扶養協議卻又拒養,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案件回顧

張大爺妻子早逝,又無子女。隨著年齡越來越大、身體越來越差,張大爺未雨綢繆開始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做了大量研究和考察後,他選擇了鄰居小李來照顧自己,並與小李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張大爺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贈給小李,小李負責張大爺未來生養死葬等全部事宜。協議簽署後,張大爺就把房子過戶給了小李。但沒過多久,小李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照顧張大爺,還靠著張大爺送給他的房子做起了生意。

張大爺很生氣,認為小李違反了約定,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房屋。那麼,法院會判決小李返還張大爺的房子嗎?

中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如何養老成為公眾普遍關心的話題。生活中,很多老人選擇了與信任的親朋好友簽署遺贈扶養協議。那麼,協議履行中萬一出現問題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要解決問題,先要梳理清楚法律關係。本案中雖然張大爺將房子贈與小李,但並不是基於《民法典》中規定的“贈與合同”,而是基於雙方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

■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簽訂協議的雙方“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這與遺贈不同。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約定了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單方面贈與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民法典》繼承編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遺贈扶養協議可與誰簽訂?

原《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從法律規定的變化可以看出:遺贈扶養協議的目的在於對孤寡老人或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生活的保障,《民法典》在原《繼承法》的基礎上將遺贈扶養人的範圍擴大,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包括居委會、養老機構都可以成為受遺贈的物件,這也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多選擇。

在上述案件中,張大爺妻子早逝且沒有兒女,小李也不是張大爺的繼承人,二人是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

■贈與人能否收回贈與?

遺贈扶養協議歸根結底是一份特殊的協議,扶養人的核心義務是負有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的核心義務是去世後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考慮到本協議的特殊性,在受扶養人去世前主要約束的是扶養人,如果協議履行過程中,扶養人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和扶養約定要求的,受扶養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理由行使協議解除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第四十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本案中,小李獲贈房屋系因與張大爺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但其並未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導致張大爺簽署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張大爺有權行使解除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依法追回房屋。

■律師提醒

“夫孝,德之本也。”自古以來,中國人就提倡孝老愛親,倡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養老模式也將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遺贈扶養協議也將在更多場景中發揮效能。

在實踐中,經常會存在因遺贈扶養協議內容不嚴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從而引發繼承糾紛的情況。因此,在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時,一定要對名稱、期限尤其是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除權等具體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否則,即便扶養人客觀上確實承擔了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也不能當然據此主張繼承遺產的權利。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尹紅志)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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