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麼辦?教你三招!

老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

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如果是出借人突然去世

是否就不用償還債務?

今天,為你分析風險和支招!

【漲知識】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麼辦?教你三招!

借款人意外去世

“人死債消” or “父債子償”?

案件

2010年7月,張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陳某借款1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此後,陳某多次催討未果。2013年,張某意外去世,他的父母、妻兒繼承了相應遺產。

2019年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的5名繼承人歸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案件審理中,張某的父母、兒子辯稱不知道有該借款的存在,並對借條上簽名的真實性存疑。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其中三被告雖然對案涉借款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因被告均是張某的繼承人,且均未表示放棄對張某遺產的繼承,故判決五被告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歸還陳某借款15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情況分析

根據借款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當然負有繼續清償的義務,故出借人的債務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償。在現實情況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

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則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情況二:

無遺產可供繼承或者家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此情形下,作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繼承人面對陌生的債務,很可能以不知情、債務已歸還等理由消極應對。而透過訴訟程式解決,出借人則需要查明所有繼承人,這無疑增加了訴訟難度。

【漲知識】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麼辦?教你三招!

出借人過世後

對於借款人來說又有何法律風險?

案件

2017年5月,翁某向魏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出具借條。後魏某因病去世,他的妻子及兒子作為繼承人向餘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翁某歸還1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過程中,翁某表示自己在魏某在世時已歸還全部借款,但均為現金歸還。為證明還款事實,翁某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證言一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案中,

被告針對已還款的事實僅提交了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言,證人並未出庭接受質證,且缺乏其他旁證印證,難以證明其已還款的待證事實,故判決翁某歸還魏某妻兒借款1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情況分析

債權屬於財產權利的一種,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在繼承後可以持借條等憑證向借款人追討欠款。然而在此類訴訟案件中,借款人往往面臨著以下兩方面的法律困境:

一、資訊不對稱。

原本處於原告主體地位的出借人過世,現由其繼承人作為原告進行訴訟,這意味著借款人所面對的可能是其完全陌生的出借人,也可能對於借條外的其他事實一概不知,造成了當事人之間對借款及歸還事實的斷裂,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明。

二、舉證困難。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大多無第三人的參與,無論是借款、還款都在兩人之間完成,尤其是金額不大的借款,當事人之間經常以現金往來為主,且極少留下書面收據。因出借人過世,原本可以直接確認的事實,則需要借款人自行提供證據證明,這些都為還款舉證增加了難度。即使借款人有證人作證,但其證明效力容易打折扣,導致敗訴風險。

針對以上法律困境

出借人及借款人

該如何防患於未然

教你三招!

1。及時主張債權或按約履行債務。

出借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按照約定的還款時間及時向借款人催討借款,並儘可能留存催討憑證,以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由此喪失勝訴權。如知曉借款人死亡,應儘早持借條等債權憑證向借款人的繼承人主張債權。如果借款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繼承人協商先以遺產償還債務、然後再行繼承;如果其遺產已經被分割繼承,可以要求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協商不成的,及時向法院起訴,同時可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或扣押相應財產。

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借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如拖延還款,一旦出現出借人死亡的情況,並不意味著借款就不用歸還,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也可能因缺乏證據而難以自證。所以在出借人怠於催討時,借款人應主動履行;如暫時不能按約歸還,也應向出借人說明事由,並獲得相應展期。

2。明確約定借款事項。

涉及自然人的民間借貸,一定要出具借條等書面借款憑證,並在借條上寫明借貸雙方的姓名等身份資訊、聯絡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額、時間、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時間和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等。最好有基層組織、親屬或雙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見證,並在借條上簽字確認,這樣一旦日後發生爭議,更有利於法院對事實的認定。

3。保留出借及還款憑證。

如今電子支付已被廣泛應用,出借及還款應儘可能地選擇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詢便利。借款人如透過現金還款的,應及時讓出借人出具收條或透過簡訊、微信等電子資訊確認收款事項。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4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8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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