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女兒嫁出去後
孃家的事就跟她無關了
父母的財產應由兒子繼承
然而,依照法律相關規定
繼承權男女平等
案情回顧
楊家二老育有三女一子,二老相繼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和一些存款。作為唯一兒子的楊老三,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由,拒絕分割遺產,試圖全部獨自佔有,三位姐妹與其協商無果,遂訴至襄陽市老河口法院請求依法繼承父母遺產。
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在某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存在著嚴重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禮俗思想。有些婦女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比如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特別是嫁出去的女兒,這是違背法律的。
因此,本案中楊老三所說的“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沒有法律依據,經過承辦法官的講法釋理,最終楊家兄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房屋歸楊老三所有,楊老三給三姐妹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完成遺產分割。
律師問答
問:錄影形式的遺囑是不是有效遺囑?
答:《民法典》中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兩種形式,對不同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問:王大爺沒有親人,可以把遺產留給養老機構嗎?
答:原《繼承法》規定,受遺贈者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於法人等組織是否可以接受遺贈並未明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組織”確認納入了受遺贈的範圍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問:王大爺受子女脅迫寫下遺囑,該遺囑有效嗎?
答:《民法典》繼承編針對該項規定,新增了“隱匿”行為,即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外,新增一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將喪失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問:王大爺的子女悔過自己威脅寫遺囑的行為,並確有悔改表現,子女的繼承權能回來嗎?
答:《民法典》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的,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