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綠燈
那為什麼她左轉彎被撞了
卻還要負全責
事故簡介
在丹陽,趙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車上載有崔某)沿中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中山路與丹鳳北路燈控路口處時,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指示左轉彎透過路口,與沿該道路由東向西直行透過該路口的毛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車輛受損,趙某受傷。
責任認定
趙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趙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指示通行。而當路口某一方向車流非常大時,為了使車輛能儘快透過路口,採取“單放”的訊號燈控制方式。
例如上述路口,如果非機動車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指示通行,左轉的非機動車將與直行的機動車產生嚴重衝突,存在巨大危險。為保障非機動車的行車安全,路口專門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指示非機動車通行。
注意
亮綠燈時非機動車可以左轉
亮紅燈時非機動車禁止左轉
廣大非機動車駕駛人
在行至燈控路口或路段時
一定要按照交通訊號的指示通行
在有非機動車訊號燈時,優先按照非機動車訊號燈的指示通行,在沒有非機動車訊號燈的路口,才可參照機動車訊號燈的指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