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是什麼?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是什麼?有什麼風險?

【導讀】

相信我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難會發現記載在公司登記材料上的股東並不一定是我們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這讓有的人有些費解。

這是因為並非一個設權的程式,公司登記材料也只是證明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

在實際的公司設立經營過程中,很多投資人或公司發起人,由於出於某些特定的因素考量,通常會選擇讓別人幫自己代持股份的方式去設立公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與他人簽訂一個代持協議。

【概念】

所謂股權代持,也稱為隱名持股、名義持股、假名出資,是指讓別人出面代替自己持股。

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股東(即代持人)以協議約定,由名義股東出面行股東之名,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之實,出資義務、股東權利都歸實際出資人所有。

【為什麼選擇股權代持?】

按理說,開公司、經營、盈利是光明正大的事,為什麼要“偷摸摸”地將自己出資獲得的股權放在別人名下?

股權代持的產生原因多種多樣。一般來說,是出於以下情況的考慮:

1。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不適合公開的公司經營。

如:

(1)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軍人

(3)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外籍人士或機構

上述5類身份可能受限於法律法規而不能成為股東。

其中外籍人士或機構被限制或禁止進入的企業或行業要根據國家不時更新的目錄來確定,且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代表不得為自然人。

2。為了規避經營過程中的關聯交易。

3。為了規避國家法律上對於某些特定行業的持股上限的限制。

4。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公司的股東,那就只能是私下出資請人來代持股份了。

那麼股權代持的方式下,實際出資人作為隱名股東,於是這種方式就叫代持人為名義股東。

不管出於以上什麼樣的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託人和受委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權代持的協議書。

【股權代持合法嗎?】

於是不少人會有疑問,股權代持合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已經被司法解釋予以確認。

由此可見,只要我們在股權代持協議是雙方平等的基礎上籤訂的,而不是由一方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就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通常,有兩種情況下會產生股權代持:

一種是實際出資人一直隱身,從獲取股權開始就由名義出資人出面,不管是透過股權轉讓、增資、公司設立還是其他方式獲取股權;

另一種是當發生股權轉讓事件時,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但是沒有進行股權變更登記,股權受讓人和股權轉讓人之間也存在代持關係,也應當認定為股權代持的範疇。

【股權代持的風險】

股權代持是合法的,但並不意味著股權代持是沒有風險的。

股權代持突破了出資人、股東身份、股權的特定聯絡,影響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性,給各方權益都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法律風險。

1。對隱名股東即實際投資人的風險

(1)隱名股東主張股東身份(顯名)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當隱名股東主張股東身份即請求顯名時,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人合性”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隱名股東主張變更股東、要求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及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在隱名股東無法提供公司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的相關證據下,即使該隱名股東是涉案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其向法院主張成為顯名股東或者要求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仍舊存在困難。

(2)隱名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存在法律障礙。

出於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考慮,對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簽訂的代持股協議,如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但是,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事先不知道顯名股東背後還有隱名股東存在,或者知曉後對該隱名股東的身份不予認可的,則代持股協議的很多約定無法及於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東。

例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有關於公司分紅的約定,這種約定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往往無效。

隱名股東只能根據代持股協議的約定,要求代持人在獲取的股利中分取約定的部分給隱名股東,而不能根據其與代持人的約定直接要求公司對其分紅。

又如,隱名股東還面臨無法行使股東知情權的風險。

有的實際出資人並未記載於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資料,雖懷疑其他股東在公司經營中有損害其利益的行為,但隱名股東在未顯名的情況下,若起訴直接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因其不具備《

公司法

》規定的享有股東知情權的主體資格,也會面臨敗訴風險。

(3)代持股權被轉讓或被質押,善意第三人將優先於隱名股東受保護。

隱名股東在依法顯名之前,其股東身份和權益並不為外人所知,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踐中,顯名股東擅自以轉讓、設定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股權時,當受讓的第三人無從知曉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關係時,按照善意取得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獲得受讓的股權(或行使質權)。

儘管隱名股東可以依據代持股協議要求代持人賠償損失,但如果代持人沒有償債能力,風險只能由該隱名股東承擔。

(4)顯名股東成為被執行人時,為保護債權人,代持股權可以作為被執行財產。

在股權代持過程中,如果顯名股東因自身債務而涉訴,進而敗訴成為被執行人時,顯名股東所代持的股份很有可能被作為執行財產凍結、拍賣。

此時,隱名股東不能以代持協議為依據主張代持的股份不屬於顯名股東的被執行財產。

如果該股權被拍賣成交,競買款首先應作為執行財產償付顯名股東的債權人。

雖然隱名股東可以向顯名股東主張賠償股權損失,但很有可能因顯名股東沒有償債能力而難以彌補相應損失。

2。對顯名股東即代持人的風險

(1)債權人依法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時,顯名股東面臨承擔清償責任風險。

根據《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需要對外承擔債務而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時,如果股東對公司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要求該股東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出資不實的,則債權人可要求發起人股東在不實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顯名股東在對外的工商登記資訊中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該顯名股東所持股份存在出資不實情形的(實際可能是隱名投資人未真實出資或抽回出資),則公司債權人可根據工商登記的股東資訊,要求顯名股東(代持人)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顯名股東以其僅是代持人沒有出資義務作為抗辯,難以得到法院支援。

(2)顯名股東會面臨難以退出公司的風險。

與前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相似,顯名股東如果不願再繼續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讓隱名股東顯名,也要受到該條件的限制。

如果其他股東事先不知有股權代持情形,事後又不願意實際投資人顯名的,則該代持人仍然難以退出。

另外,一些股權代持協議約定在某些條件成就時,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變更至隱名股東名下。

但在實踐中,對相關條件是否成就往往存在較大爭議,顯名股東無法完成舉證的,也會導致顯名股東的退出困難。

3。對公司及外部人的風險

(1)公司易捲入訟累。

實際投資人與顯名股東透過訂立股權代持合同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基於此種約定,實際投資人、顯名股東、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外部債權人等之間直接或間接產生了各種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繼而會引發一系列糾紛。

在不同型別的隱名投資法律關係中,隱名投資還會涉及代理、合夥、信託等法律關係。

實踐中,無論是隱名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權,還是要求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都難以避免地捲入訴訟。近四成案件案件在訴訟中會將標的公司列為第三人。

因此,對於公司而言,當股東有股權代持行為的,就難以避免會捲入訴訟。

(2)以人合性為基礎的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信任會受到破壞,不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徵,股東之間的相互瞭解及信任是公司得以正常經營及發展存續的基礎與前提,而打破或者影響公司“人合性”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公司發展陷入困局。

因此,為了保持股東之間的彼此信任,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前,均會透過股東之間的協議對股東的出資、條件或者範圍加以限定。

在公司成立之後,還會透過公司章程等內部檔案對於新增股東、股權對外轉讓等與“人合性”相關的事項予以規定。

出於各種目的的股權代持行為,往往是對股東之間瞭解與信任的一種破壞。

對於公司而言,若其他股東事先並不知曉股權代持事項,顯名股東既未向其他股東披露實際出資人的資訊,亦未披露股權代持協議的條款約定,一旦顯名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或隱名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特別是在實際出資人與其他股東缺乏信任時,矛盾就會凸顯,從而有損於公司的穩定與發展。

(3)股權代持無益於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商事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是維護健康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

經工商登記的股東資格、出資情況、持股比例等資訊,應受到“商事外觀主義”與“公示公信原則”的保護,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提升交易效率。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關係,隱藏了股權出資的真實情況,增加了交易行為的複雜性,造成了交易資訊的不對稱,導致交易的外部相對方對於瞭解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精力、財力等成本,進而影響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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