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的本質是什麼?一張圖告訴你股權代持的本質及其操作要點!

本文根據《周永信聊股權》系列微課整理而成,整理者阿刃。

關於股權代持,我國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約束。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多個法律檔案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九民紀要》、《民法典》等。

由於這些規定比較散亂、不繫統,所以使股權代持看起來很複雜,不便於理解、記憶、應用。使複雜問題簡單化的方法之一,就是提煉出它的本質。

那麼,股權代持的本質是什麼呢?

我畫了一張圖,基本可以說清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的本質是什麼?一張圖告訴你股權代持的本質及其操作要點!

如圖,股權代持,涉及四類主體:

一是實際出資人,即我們常說的隱名股東;二是名義股東,三是所持股的企業;四是相關第三人,這個範圍比較大,包括其他股東、債權人、債務人,甚至還有行政主管部門、公檢法等。

它們四類主體之間的關係,我們一個一個說。

一、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是代持與被代持的關係,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二、名義股東與所投資企業之間,是股東與企業的關係,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三、企業與相關第三人之間,因合同、侵權、行政管理、司法等原因,發生關聯,也具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以上三種直接的法律關係,權利可以直接主張,義務應當直接承擔,相互之間具有強關聯性。

四、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不確定的。可能發生關係,也可能不發生關係,這取決於是否存在某些事實或條件。

比如,如果名義股東抽逃出資,那麼,兩者之間就會發生關係,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可以向名義股東追責。

五、實際出資人與企業之間,是不具有直接法律關係的。分紅什麼的,實際出資人不能找企業,只能找名義股東。

六、實際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也是不具有直接法律關係的。實際出資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能向實際出資人追責。

當然,這限於民事範疇,如果企業有犯罪行為,就要看具體情況了。如果實際出資人參與了犯罪活動,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小結

股權代持相關主體間的關係,有六種。

其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名義股東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相關第三人之間,這三種具有直接法律關係。

名義股東與相關第三人之間,可能發生法律關係。

實際出資人與企業之間、實際出資人與相關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法律關係,不能互相主張權利或追責。

TAG: 出資人代持關係股東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