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瑞分享 | 詳述公募REITs業務中企業重組的稅務問題

6月21日,首批9單基礎設施公募REITs正式上市,並在首日交易中全部實現上漲。自公募REITs開閘以來,市場關注程度空前,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認購踴躍。公募REITs發行中,會涉及到基礎設施專案公司的資產重組,而這一過程涉及了較為複雜的稅務問題。本文對重組所涉及的稅務相關檔案進行簡要梳理,幫助投資者對重組中的稅務問題有較為清晰的認識。

在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印花稅。

01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

在企業重組所得稅領域先後出臺了幾個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等,上述檔案是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基本依據。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企業合併和企業分立等方式的稅務處理進行了規定,財稅【2014】109號文和財稅【2014】116號文則分別補充了股權、資產劃轉以及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重組方式的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重組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主要是需區分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如符合則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如不符合則採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一般性的稅務處理就是按照被合併重組方的公允價值計量透過股權或資產轉讓獲取的收益,且公允價值是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就是對於企業重組中非股權支付行為進行所得稅處理,對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不因重組活動而發生變化。

以企業合併為例,一般性稅務處理為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但如果企業合併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則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與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的乘積;被合併企業股東取得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02

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在納稅人資產重組過程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從上述規定看,如果轉讓方轉讓的資產不僅僅是資產本身,還包括與資產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增值稅。在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方面也有類似規定。

另外,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納稅人),並按程式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原納稅人可將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03

契稅

企業重組關於契稅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該公告對多種型別的重組免徵契稅。

以企業合併、分立為例,原投資主體存續的企業合併,或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的企業分立,對合並、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其他重組方式如企業破產、資產劃轉、債轉股等,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契稅免徵的優惠政策。

04

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對滿足相關條件的企業重組享有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做出了規定。

根據該通知,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以上規定雖然僅明確列舉了企業合併、分立在滿足條件時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在採用其他重組方式時(例如資產收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也可透過籌劃滿足“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這一條件,進而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已不在有效期之內。根據歷史經驗,稅務機關很可能會繼續實施以上優惠政策。但在相關延續性政策檔案出臺之前,納稅人應就該通知的有效性事前諮詢當地稅務機關,並關注相關政策的更新、延期情況。

同時,土地增值稅還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股權收購不涉及土地增值稅;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687號),企業在轉讓100%的股權時,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徵稅。因此,如果企業資產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收購企業股權可能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05

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年修訂本)》及其實施細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該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但由於印花稅整體稅負較低,對企業重組成本影響不大。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企業重組涉稅相關檔案較多,我們對所涉及的相關檔案進行了簡要梳理,並列舉了部分規定。由上文內容可見,對於企業重組的概念,不同檔案中具體用詞有一定差別,並沒有統一的解釋規範。納稅人需仔細閱讀上文中提到相關檔案,根據檔案中對不同重組方式的具體要求,對重組交易中的稅務處理進行判斷,進而選擇最適合的重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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