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明星疑似鉅額偷稅,並牽出一起地下交易

鄭爽火了!

但是火的一點也不光彩。

一是因為“代孕棄子”被罵火的。

二是因為疑似“偷稅”被貶火了。

鄭爽是誰?

國內影視圈非常有潛力的花旦。

2009年,鄭爽因主演青春劇《一起來看流星雨》而進入演藝圈,她也憑藉該系列劇獲得第25屆中國電視金鷹獎電視劇最佳女演員提名 。

2012年,因出演個人首部電影《畫壁》獲得香港電影導演協會年度新演員金獎和第31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新人獎提名 。

2014年開始,相繼憑藉仙俠劇《古劍奇譚》、民國劇《抓住彩虹的男人》獲得第13屆華鼎獎全國觀眾最喜歡的影視演員 、第19屆華鼎獎中國近現代題材電視劇最佳女演員稱號。

=JDS

又一個明星疑似鉅額偷稅,並牽出一起地下交易

小姑娘長得很美。

但是最終,在沒有道德底線航標的行程中“翻了船”。親手撕碎了自己精心編制,並一直裹的很嚴的虛假、貪婪、虛榮、僥倖的“外衣”。

應驗了一句老話“人不可貌相”。

鄭爽疑似偷稅訊息:

鄭爽在ZS拍攝《qcd》的片酬是1。56億元,但帳內確定收入僅為5600萬元。

又一個明星疑似鉅額偷稅,並牽出一起地下交易

如果偷稅事實成立,那麼,這個女孩詭譎行為暴露了她不為人知的“雙面性”。

網路快速發展的時代裡,許多成功者難以逃脫“名利雙得”後的“驕狂”,影視行業的明星階層更是如此。

明星們物質上的原始力量以及對財富快速積累的飢渴,是不斷激發一些人偷稅膽量的本因。尤其是明星們“偷稅”之後很少承擔“坐牢”的後果,所以補稅罰款對他們來說,僅如大海中的一滴水。

故此,明星偷稅的狀態與其他納稅人相比,也來的很自然和無所畏懼。

只有事情被揭露,影響了他們繼續擴張財富的時候,骨子裡的窘態才會顯露出來凜冽的懊悔。此時,才會以卑微的姿態像一粒微塵,無可奈何地迅速消失在大眾視線之外。

過一段時間,搖搖身上損掉的羽毛,繼續毫無羞澀,帶著虛偽”重新做人”的假面具,迴歸到大眾視線。試圖找回往日“影星”的位置,繼續撈金以此“名利雙收”。

鄭爽的膽大。

在於她無視2018年國家稅務機關開展對影視公司的逃稅追查的警醒。

鄭爽的愚笨。

在於她繼續沿用了範彬彬如出一轍,利用陰陽合同偷稅的方法。

利用陰陽合同將真實的收入進行分解到內帳和外帳之間,這種偷稅的老套做法,如果事實成立,我們只能感慨的說:“這姑娘大腦思維出問題了,就如明星對她思維“問題”給與的置評。

按照自然規律,雖然每一次大風過去,樹的枝葉馬上就會恢復平靜。

但是,稅收則是大風之後,稅務機關必會產生對“大風”的治理。

“大亂之後必有大治”的規律,是所有納稅人都應該做為提醒自己警鐘長鳴的“座標”。

要明白一個道理,

他人的違法,事過之後,雖然一切似乎是週而復始,但是,如果旁觀者沒有從中吸取教訓,那麼下一個悲劇註定追隨你而來。

透過現象看本質。

回顧國家稅務總局責令江蘇省稅務局對范冰冰偷稅行為實施追繳稅款的案例,就可看到國家對於違法偷稅者處理的嚴厲性。

稅務定性處理:

1、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

2、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

3、范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

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總計:2。55億+0。33億+2。4億+2。39億+94。6萬+0。51億+0。65億=8。83億!

將視線回到鄭爽疑似“偷稅”。

又一個明星疑似鉅額偷稅,並牽出一起地下交易

如果網友說的偷稅行為是成立的,毫無疑問稅務機關就會對她所在的關聯企業實施全面的聯查。對此,我們按照稅務稽查底層問題查證方法進行分析,鄭爽應該怎麼補繳稅款?

據天眼查APP顯示,“鄭爽關聯公司總共10家,目前尚未登出的共5家,包括上海鯨谷座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藝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噶咕娛樂發展有限公司、九江酷酷熊影視文化工作室、九江羊群效應影視文化工作室等。而張恆目前共關聯上海鯨谷座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鯨乖乖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兩家公司。鄭爽與張恆的商業關聯存在於上海鯨谷座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

根據以上資訊,鄭爽註冊的基本都是法人有限公司,如果存在偷稅,那麼從表象分析,應該大多是公司行為。

偷稅額度,

按照網友爆料:鄭爽是以陰陽合同方式做了兩套帳。真實收入1。56億,實際只申報了5600萬。

逃稅額達到近65%。

應該算得上是鉅額逃逸稅收行為。

納稅分析:

假如鄭爽取得的收入,都是以她註冊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和取得的收入,該行為就屬於經營所得。對其收入應該屬於公司經營收入,其應履行納稅義務為:

一、如果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申報繳納增值稅及其它稅費,公司產生利潤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如果公司將其收入又發給鄭爽,那就需要分為兩種情況確定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種是,鄭爽取得工資薪金形式,應該按照綜合所得超額累進稅率3%-45%區間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按照網友提供的訊息,有1億收入沒有做收入上帳申報納稅,那麼,補稅、滯納金、罰款連加至少應該在8000萬左右。

如果她長期以來一直是沒有如實申報納稅,那其被追繳的稅款應該會在五位數以上。

另一種是,鄭爽如果沒有領取工資而是按照實現利潤進行分紅,就需要按照20%計算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徐箐提示思考:根據以上收入形式不同引起的稅率變化,就延伸得出這樣一個稅收思考。如果股東收入很高,稅率超過20%,此時將工資薪酬轉為分紅,就有可能將高於20%的工資薪酬稅負率降低為分紅固定稅率20%。

二、如果鄭爽是以個人簽訂合同和取得收入,那麼對其收入就屬於勞務報酬。

對於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就需要繳納3%增值稅和按照個人所得稅綜合稅率表,超額累進稅率區間選擇適用稅率,以此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思考的是,

如果稅務機關查出鄭爽其它作品所得,也存在隱瞞收入沒申報納稅偷稅的行為,她還會如同范冰冰那麼走運,定性為“初犯”,不追究法律刑事責任嗎?

我們不得而知?

鄭爽代孕時間與地下交易……

明星代孕生子,俗稱“借腹生子”。

鄭爽事件其實是國內由來已久一些富人和明星傳承後臺的一種方法。

儘管在國內對於“代孕”國家是明令禁止的,但是由於該行業獲取利潤很高,所以代孕產業鏈在猖獗中迅速發展。

據檢察日報報道:“代孕業務每單的利潤在30%至60%之間”。

代孕的地下交易。

呂進峰

這個名字大家都很陌生。

此人自稱“中國代孕之父”代孕機構的負責人和發起人。

JOS

又一個明星疑似鉅額偷稅,並牽出一起地下交易

據官網資料介紹,自2004年呂進峰進入這個行業以來,呂進峰透過代孕的方式誕生了15000多名嬰兒,獲利至少10億以上。

據他自己炫耀,每天都會簽訂好幾個“代孕”合同。

如果按照行業利潤率換算,呂進峰公司2004年-2020年收入應該達到400億,每年收入約23億。

對於從事這種國家嚴禁的生意,呂進峰則認為自己從事“代孕”業務,是在做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天眼查顯示,擁有呂進峰“AA69”商標所有權的武漢問問堂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機關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據呂進峰透露,其代孕生意遍佈全國多個地區,包括廣州、上海、北京、山東、武漢等地都設有辦公室。

這些公司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註冊,隱匿於教育、服裝、營銷機構之中。

對此,前幾天,有一個學員在公眾號稅東家後臺問我,既然“代孕”以經營機構做業務,對其取得收入和支付“代孕者”費用是否繳稅?

問題尖銳,但很實際。

由於這項業務在國內屬於違法經營,所以,我們需要做全面的分析和捋清楚他的產業鏈和經營模式,才可做出稅收判斷。

按照愛企查資訊判斷,呂進峰的“代孕”業務是以公司形式經營的。註冊的企業均為有限法人公司。

JD。S

又一個明星疑似鉅額偷稅,並牽出一起地下交易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按照稅務稽查底層思維進行分析如下:

第一個環節,合法性的分析

一、既然在工商局進行了註冊,毫無疑問也在稅務機關做了登記,屬於持證經營。

根據報道,呂進峰產業越做越大的時候,多家媒體也是爭先恐後的對他進行採訪。

二、他已經經營了17年但並沒有被相關部門取締。

以上得出結論,說明他屬於合法經營。

對此,呂進峰也振振有詞的對相關部門說:“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從業人員不能做代孕,又沒有說民間不行”。

這種理解,是否行得通,還有待於司法部門的解釋。

第二個環節,依法納稅的分析?

該企業既然是公開持證經營,那麼對於這種特殊行業,稅務機關該如何徵稅?

稅務分析:

該企業從事的業務是為AC端客戶提供“生產嬰兒”,是否屬於經營交易?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德博拉·斯帕爾在她的《嬰兒生意》一書中,專門探討了輔助生育市場的現狀。最讓她吃驚的是:在她所接觸過的眾多領域裡,這是一個很明視訊記憶體在買賣雙方,而且有金錢交易的行業,但是沒有人承認他們正在從事商業交易。

這一點的含義,可以理解屬於交易,但沒有人公開認可是從事經營活動。

按照呂進峰對採訪他的媒體表態,自己的這種有償的業務經營是:“獻愛心,做慈善。”

故此想到,該企業註冊的是科技公司,不會還申請了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吧?或者是以其它公司名義申請福利機構享受免稅了吧?

如果是這樣,那可真是天下“奇談”。

第三個環節,應如何申報納稅?

呂進峰“代孕”公司主要業務是:將捐卵者、捐精者、代孕母親等各個方面人聯絡起來,從產業鏈中賺取利潤。

據一位曾在代孕機構工作過的財務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她在給業務員統計工資的時候,發現一個業務員一個季度的提成接近16萬,成交一單業務,業務員可以提3%-10%。”。

一位代孕女士說:”她代孕兩胎,取得收入50萬”,孩子體重每重1兩加500元。

這種快速賺錢法,對於家境困難的人來講,確實具有非常大的“誘惑”,為此也會毫無顧忌的“鋌而走險”。

據呂進峰公司財務透露,公司對於支付代孕母親的費用,採取的是按照懷孕週期“階段性”支付薪酬。

例如:

每月支付代孕母親2000元生活費;

懷孕3個月以後,除生活費之外,每個月再發1萬元孕期辛苦費;

第5個月這一額度上升到兩萬,一直持續到臨產;

餘款在孩子安全出生後一次性支付,總計20餘萬元。

代孕期間的房租、水電、保姆費等費用均由委託人支付。

按照該公司“製造嬰兒”生產流水線和網路資訊來看,其經營業務,似乎應該界定為“混合經營”。這種界定雖然有點搞笑和噁心,但是它卻存在於現實中。

就如美國幽默作家威爾羅傑斯所說的:“什麼事情都很好笑,只要發生在人的身上”。

對此,我們按照以上該公司所列舉的業務進行稅收思考:

一、取得收入怎麼繳稅?

按照文章前面概述的收入和利潤資料分析,該公司應該屬於一般納稅人,

對於銷售環節應該按照13%繳納增值稅。

對於服務環節應該按照6%繳納增值稅。

以及相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涉及到相關合同,應該按照合同所不同內容繳納印花稅。

二、費用支出是否需代扣代繳稅款

如果公司與代孕母親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對其支付的費用應該代扣代繳3% 增值稅及相關稅費,按照經營所得累進稅率選擇對應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支付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產業鏈業務運作,如果國家有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從業人員不能做代孕”包括民間“代孕”機構。那該企業經營就是違法的,工商局就會依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取締。對其獲得的違法收入全部沒收上繳財政。就無需考慮費用扣除的問題了。

在工商局沒有取締之前,我們暫且確定他是在灰色地帶中的合法經營,對於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真實的支出,在提供真實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可以扣除。

由於,該業務形成稅收結果成因複雜,涉及諸多環節的認定,所以,我們無法根據社會碎片資訊做為定性的切入點和做出深度的分析與結論。

由此,該案例分析我們對此涉及到的人物和公司,不做任何的結論和評判,只是以此事情“焦點”做為稅收業務處理分析方法的“藥引子”,以此展開從中掌握涉稅業務分析的流程和涉稅風險預警的方法。

尤其是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稅務機關與相關機構高效資訊的互通,稅務機關僅從納稅人經營資料關聯分析中,就可以抓取到涉稅異常的端倪。

所以,任何納稅人在涉稅業務處理之前,都需要對稅收有一個系統化的思考和規劃,把稅收風險控制做為發軔的開端和核心防範。

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掌握稅務機關執法中對企業經營業務和稅收約束要點及應用的方法,這也是決定企業最終財務納稅申報是否攜帶“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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