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公婆不屬奔喪範圍,“喪假”不能再讓人“傷心”

現行的“喪假制度”已經使用了40多年,跟不上時代的需要。比如:喪假僅限於直系親屬和配偶,未包括岳父、岳母、公婆等關係密切的親屬。考慮到不少喪事由女婿、媳婦辦理,將岳父母、公婆排除在法定喪假之外顯然不妥。上海律師洪桂彬認為:沉睡的“喪假制度”不符合公序良俗,有違最新民法典倡導的基本原則,亟須改革。(2月1日《工人日報》)

40多年前制定的“喪假制度”在40多年前或許是沒有問題的,而40多年後的今天重新審視,也就看出問題了。其中需要關注的有兩個層面:其一,是“陳舊的喪假”規定,一般情況喪假是1-3天,特殊情況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其二,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不在“請喪假”範圍之中。

先來說說“1-3天”的喪假時間問題。“陳舊的喪假制度”制定的時候,其背景是“長期不外出的時代”,人們多是在家就業,在外地工作的人很少。因此,“1-3天”的假期規定問題不大。兒女就在父母身邊,能夠隨時實現“看最後一眼”“送最後一程”。

而如今則不一樣了。眼下是一個人口流動很大的時代,相當一批人是在外地工作的,有的在外地安家落戶了,有的背井離鄉在外地打工。“1-3天”的喪假顯然“不夠用的”。儘管說交通工具發達了,出行方便了,可是路上的耗時也是存在的。尤其是距離老家遙遠的人,回家奔喪需要匆匆忙忙。時間上只能“來去匆匆”。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規定,只有親屬死亡才能申請喪假,但員工更大的訴求是“在親屬去世前見上最後一面”,如提前申請喪假不符合常理,申請事假又需單位批准,遭遇困境。“見最後一面”的訴求需要延長喪假來實現。

還需要說說“岳父母公婆不屬於奔喪範圍”的規定。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應該是“最親密的家人”了。除了父母子女之外,這樣的親屬關係就是“最親的人”。那麼,40年前的“喪假制度”沒有將這些親屬納入其中就顯得不近人情了。岳父岳母去世,女婿應該參加。公公婆婆去世,兒媳也應該參加。這是“公序良俗”,“喪假制度”應該尊重風俗習慣。不能因為“不是直系親屬”就不能享受喪假制度。雖然一些單位對於“女婿奔喪”“兒媳奔喪”的請假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仍然需要從制度層面給予證明,而不是需要偷偷摸摸。

而且,由於以往的計劃生育原因,不少人都是“獨生子女”。岳父岳母的喪禮需要女婿處理,公公婆婆的喪禮也需要兒媳婦承擔。即便拋卻這個“特殊時期的特殊原因”不說,“岳父母公婆不屬於奔喪範圍”也是十分不合適的。必須從法律層面給予糾正。

員工失去配偶、直系親屬是人生中最大的痛楚,除料理喪事外尚需消解沉重的情愫,倉促上崗未必有助於勞動效率的維持,更可能影響工作質量,甚至引發或導致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也未必有利。因此“延長喪假”“擴充套件範圍”是該思考的事情,直系親屬“看最後一眼”,女婿兒媳“送最後一程”不該那麼難。(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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