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文章開始,一定要給那些勇於在第一時間站出來與“辱hua”品牌解約的明星們點個贊——你們是好樣的,在大是大非面前沒有被金錢衝昏了頭!

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明星們解約,咱們這些小夥伴們看著既解氣又很爽;但對明星們而言,事情卻沒那麼簡單,因為這涉及合同以及合同規定的違約金,往更長遠說,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他們的星途。

先說錢的問題吧,主動解約,明星們需要給品牌方賠錢嗎?

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這種情況下,首先得看具體的代言合同,看看其中是否有“劣跡條款”。

現在,明星們接拍電視劇籤合同的時候往往都會有這麼一條,為的就是防止明星們爆雷,導致影視劇無法上映,從而讓出品方血虧!

而明星們籤代言的時候,品牌方也會有這麼一條,也是為了今後能夠第一時間與“劣跡藝人”劃清界限。

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因為“棄養”而爆雷的鄭爽,據說就是因為“劣跡藝人”條款而面臨天價賠償,就連上海的天價豪宅都不要了!

但以上的這種“劣跡”條款往往都是針對明星的,明星們籤合同的是否有對對方進行約束?或者敢對對方進行約束嗎?

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對面坐的可是大品牌、大金主!在金主爸爸面前缺少議價能力的明星們,敢對金主提這樣的要求嗎?

如果有的話,按照合同,明星們的解約順理成章,不僅自己不需要賠錢,還可以以此為據要求對方賠錢。

至於,明星們的合同中到底有沒有這一條呢?小編傾向於沒有。理由有兩點:其一,解約明星的宣告用的是“終止”二字,沒有“依據合同”之類的非常硬氣的話;其二,在國際大牌面前,國內明星還是比較弱勢的!

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說完了合同,還有律師從《民法典》的角度給出依據,說明明星們不必賠錢!在《民法典》中規定“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應該不用賠,但法典也是剛剛出來沒多久,估計也沒有多少人真正實踐過這一條。權且把這一條當做明星們最後的殺手鐧吧!

說完錢的事情,再聊聊這件事對明星們未來的星途發展的影響,特別是那些流量明星,比如這次第一時間站出來的王一博。

對明星而言,手裡能拿幾個國際大牌的合約,也是對自身地位的一種認可!君不見,好多明星(特別是女明星)往往都會因為“誰搶了誰的代言”而撕的老死不相往來。有了代言,為代言站臺的機會本身也是一種公開亮相的機會,亮相的多了,大家才會對你越來越熟悉。

品牌方“劣跡”,代言明星單方解約,需要賠錢嗎?

另外,有了金主爸爸的錢,才更有實力去運作流量,從而形成良性迴圈。反之,如果動輒解約,下次其他金主爸爸再請這位明星的時候,是不是就要三思了!

想明白這些,就更應該為那些勇於主動終止與“辱hua”品牌解約的明星們點個贊,你們的的確確是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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