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合同》的問題

《代言合同》中“代言”具體指什麼? 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廣告法》中,對代言人的定義是“是指除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言人代表著品牌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對於品牌的印象。成為某品牌的代言人,開展一系列的線上和線下的宣傳活動,同時,代言人也會得到相應的酬勞。代言人將個人姓名、肖像、聲譽、人格面貌等是可以幫助代言的商品樹立產品形象,讓人們透過對明星的知名度、職業、形象、個性、品行的聯想產生對某種品牌美好印象。將商品與明星聯絡起來的作用是引起品牌形象聯想、體現品牌個性、造成品牌識別、增加品牌權益的廣告宣傳方式之一。那麼在代言合同履行期間,代言人死亡情況下,代言合同是否依然有效。

我的觀點是隻要代言合同中沒有約定代言人死亡是代言合同終止的條件,那麼代言合同就依然有效,至於合同中約定的具體的需要代言人本人親自完成的義務可以相應的減少代言費用,並不影響合同的當然有效。另外,根據2009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法{2010}173號)中對“合同目的”的定義:合同目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透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期望最終得到的東西、結果或者達到的狀態。合同目的通常表現為透過履行合同以能在將來得到的經濟利益。合同目的反映的是合同當事人對訂立合同抽象概括性的要求,而不對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 。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可能是獨立的合同條款,也可能是透過分析合同的具體條款而進行推定得出的。如果代言人是極具影響力人藝人,其突然死亡後,其影響力依然巨大或者不降反增,此類情況下,合同目的依然能夠實現,那麼《代言合同》應當然有效。

筆者近期辦理了某國際巨星突然死亡後遺留的代言合同糾紛案,目前該案件尚在審理中,待案件判決生效,再詳述本案。

明星《代言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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