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層層轉包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總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

工程層層轉包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總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

一、實務問題。

工程層層轉包情形下,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總承包人實際的授權和預設行為突破合同相對性,並因此可以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借款?

工程層層轉包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總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

二、裁判要旨。

實際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而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總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

三、裁判理由。

關於興城公司(總成包方)是否應當向呂佐全(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1、案涉工程的發包方為會寧水管所,承包方為興城公司,興城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唐玉宏,唐玉宏又將工程再次轉包給呂佐全。呂佐全與唐玉宏簽訂施工合同,並實際收取唐玉宏工程款,呂佐全與唐玉宏為合同相對方。原審判決依據合同相對性,認定呂佐全向興城公司主張支付工程價款無事實和合同依據,並無不當。

2、呂佐全主張興城公司以其實際的授權和預設行為突破合同相對性,依據不足,不能推翻原審判決依據合同相對性對案涉工程款支付責任主體的認定。

3、呂佐全只能向合同相對方唐玉宏主張權利。同時,原審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認定發包方會寧水管所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4、故呂佐全關於興城公司應當向呂佐全支付工程款的再審申請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本院不予採信。

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48號

版權宣告: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TAG: 呂佐全合同興城唐玉宏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