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不配這個稱呼;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有一則判決書流傳在網上。
講的是幾個人把一個殺狗,售賣狗肉的人進行非法拘禁的事情。
以前我覺得“愛狗人士”是個褒義詞,就是愛護小動物有善心的人士。
但是近年來所發生的一些關於狗的很多事情,大眾在撰寫一些文章的時候。
往往就把產生矛盾和不良影響的群體,也稱之為“愛狗人士”。
久而久之,這個詞甚至是變成了貶義詞。
就好像這個案件一樣。
缺舟:
時間回顧到2019年12月30日晚上八點左右。
田某和馮某等人衝進了售賣狗肉的向某家中,逼問其殺狗的來源。
以及殺狗的地點還有售賣狗肉的原因。
向某並沒有進行相告,憤怒的幾人選擇將其帶出家門。
之後還使用了其他侮辱性手段,總而言之在接近4個的小時裡,向某過得十分遭罪。
法院也就此種行為認定參與此事的五人非法拘禁罪成立。
但是也考慮到受害者向某本人,確實有使用殘忍方式殺狗的行為。
對於這起事件的引發有一定的過錯,所以最終判處五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其實這樣的人算不得愛狗人士,因為他們更多的是一種洩私憤和自我權利賦予。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
我們慢慢來看。
首先,向某的行為必然是要遭受譴責的。
這就是人生,這就是社會,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人就是食物鏈的頂端。
從上往下,就是一個很現實的社會層,而狗命和人命在生命價值上一樣。
但是在現實過程中並不一樣。
所以說,吃狗肉這個事情本身沒有錯。
但是錯就錯在方法。
就好像之前有那種惡趣味的人吃得一道菜,泥鰍鑽豆腐。
那就是用活泥鰍去做菜,不是給他一個痛快,而是慢慢地折磨他。
此次事情當中具體也沒說如何殘忍手段,這裡不再涉及。
但是能夠作為減刑的標準,也足以見得指定是有虐待和招搖的成分。
有很多人殺狗就是這樣,不但是當街殺,而且殺完之後就掛在外邊。
一點都不知道忌諱,甚至是有的拍照片發到一些群裡,故意噁心人。
這樣的人素質確實不高。
其次,那些犯罪的人也稱不上愛狗人士。
看起來是愛狗,但是更重要的是藉此來進行自我宣洩。
同樣是觸犯法律,如果每個人覺得眼裡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事情。
都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用你自己所認為的私人正義去踐踏法律。
那麼你這麼用,他這麼用,這個社會還有秩序可言麼?
非法拘禁他人進行毆打和侮辱,這已經就是很嚴重的犯罪了。
如果沒有法律來保障,試想一下,別人再對於其他人這麼做。
不就成為了一個惡性迴圈了麼。
最後,希望早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發生這樣的事情,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這些人法律意識淡薄。
沒有一個相關的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然沒有出臺《反虐待動物法》。
如果出臺相關的律條,就能夠做一個很好的準繩。
對於是否違反相關的規定也能夠讓某些人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