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借愛這個字,幹盡了人世間所有的醜事”,這
詩
是餘秀華寫的,字裡行間表達了她早已
洞悉的感情真相。
“可現實證明,寫詩更像是立了個Flag,標榜著人確實主觀上努力想往這方面生活,而客觀上,無論是愛情還是婚姻,都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想法過活。”
正如餘秀華的前一段婚姻及現在的這段感情,期待用“歡愉遮蔽痛苦”,但還是從泥濘中露出了無法忽略的不堪:前夫揪著她的頭髮撞過牆,後愛打了她一百多個耳光……
家庭暴力在我國司空見慣,但比這個司空見慣更令人憤怒的是家暴實施者的態度,就比如餘秀華的這位90後丈夫,用實際行動展示了一個男人的殘酷、冷血、惡毒以及無恥!
楊櫧策故意開了一場直播,他故意讓鏡頭對著蓬頭垢面的餘秀華,故意刺激她、羞辱她、激怒她,故意讓我們看盡她的醜態,讓所有人像圍觀一個瘋子一樣圍觀她。
然而使用如此下作手段的楊櫧策,卻以愛之名為自己辯解:
“打了,沒有她說的那麼厲害”
“只扇了十幾下,還算有分寸”
“我至今還愛她”
“把一個愛她的人逼著動手打人,真的是我一個人的錯嗎”
彷彿一切都是她有錯在先,他動手全是被她逼的!
打人就是打人,一個施暴者有什麼臉面把暴力行為說得如此清新脫俗?
如果餘秀華被家暴的情況屬實,那麼不管多麼充滿“愛意”的辯解,
都遮蔽不了他已經觸犯法律的事實: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雖然餘秀華與楊櫧策只辦了婚禮,並沒有領結婚證,但《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已明確規定,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釋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中也規定了,
家暴的發生主體,除了人們常規意識中的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也有同居、離婚後等非家庭成員的暴力;前女友、前男友也能適用《反家庭暴力法》
。
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實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如果家庭暴力情節嚴重涉及到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的,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因此,
家暴是板上釘釘的違法行為,動手打人者理應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這應該是全社會的共識。
對於旁觀者來說,關注的重點理應是令人不齒的家暴問題,理應是施暴者是否應當接受法律制裁的問題。
但遺憾的是,從網上評論及自媒體的發文來看,不少人的關注點好像都跑偏了,很多人充當起了”預言家”的角色,表示一開始就不看好餘秀華的這段感情,更有甚者對餘秀華的不幸遭遇指手畫腳,抱著幸災樂禍的態度,極盡嘲諷、挖苦之能事。
渴望被愛是人的本能,即使她身體不夠健全,也不夠年輕漂亮,但嚮往愛情有什麼錯呢?
世人總覺得郎才女貌才配擁有幸福,也執著地認為雙方不般配的感情一定是一場各取所需的結合,於是滿眼看到的只有攀附與虛偽、貪圖與偽裝。
也許一段感情的開始確實是各有所圖,但這本不該被詬病,畢竟我們每個人也都是帶著門第與等級、學歷與外表的觀念來選擇另一半的。
這有什麼好嘲笑的呢?為什麼到最終所有的不幸都變成了她的咎由自取?
那些自詡“
關心
”她的人們,何嘗也不是:
藉著“愛”這個字,在幹著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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