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打借條,“今借”與“今借到”有何不同?(搞不清會吃大虧!)

文章來源:問律綜合民事法律參考、法務之家

導讀: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所持的借條載明“今借”,有的當事人所持借條載明“今借到”。兩者雖一字之差,但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注意!“今借”與“今借到”區別明顯!

“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vs“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

“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很有可能說明劉某並未將5萬元給張某。

“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則恰恰說明這個錢已經到手。

雖說只相差一個“到”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係以借款人收到錢時開始生效。

我國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將出借的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人作為生效條件,

“今借”從字面上理解,僅僅表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出借人憑此類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援出借人的請求。

而“今借到”則表明雙方之間既存在著借款合同關係,也表明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義務的證據。

但並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條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張權利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法院對借款行為存在著合理的懷疑,如大額借款等,則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出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徑等,透過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審查。

案  例

▌案例一:

陸某和王某既是老鄉又是好友。2015年底,陸某先後3次累計借給王某6。6萬元。2016年2月3日,應陸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陸某人民幣陸萬陸仟元整(66000)”的借條。2016年3月8日,王某透過支付寶向陸某歸還5000元,其後未能再還款。

陸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借款。庭審中,陸某表示放棄利息,只要王某償還剩餘本金6。1萬元。

法庭上,王某辯稱,他雖然出具了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其向陸某支付的5000元並非歸還本案借款,而是歸還其之前欠陸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額借款,王某向陸某出具借條,符合民間借貸正常交易習慣,王某在借條上特地明確載明

“今借到”

,且在出具借條後一個多月時間,歸還陸某5000元。對此,王某雖然主張其未收到案涉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即出具借條以及為何未收回借條,同時其稱所還的5000元借款是償還以前的借款,也未能舉證證明,故應當認定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有效,遂判決王某歸還陸某借款本金6。1萬元。

王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案例二:

大家看看上面這個借條,有什麼問題?

少一個“到”字的差別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雖然只相差一個“到”字,但小明就是可以憑一個“到”字大做文章!小明可以說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999元並沒有到手!這時,如果小胖妹拿不出其他的證據,小明就有可能賴賬成功。

有這個“到”字,就證明這個錢確實已經給了借款人。如果沒有“到”字,當時又是給的現金、沒有銀行轉賬票據做證據,就很難說明這個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很有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援而敗訴。借出去的錢就因為少了一個“到”字,而打了水漂。

學 說 觀 點

一般而言,借條是當事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係的證明。單從字面上的文義理解,

"借"僅指的是雙方形成了借貸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本身就是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貸法律關係。而"借到"則不僅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借貸已經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認定借款人已經從出借人處得到了款項本金,這也就意味著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項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而言,“借”與“借到”所相對應的舉證責任有所不同,同樣都是借貸合同糾紛,

持有記載"今借"借條的出借人,還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提供了款項的義務,而持有記載"今借到"借條的出借人,一般情況下可以此記載作為其提供了款項的有力證據。

然而,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出借人僅憑載有“今借到”的借條起訴,再無別的證據證明其已交付了款項,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是否必然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均對該原則進行了規定。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持有記載“今借到”的借條,既能證明雙方之間成立了借貸合同法律關係,又能初步證明其已經實際交付所借款項給借款人。但問題是,出借人僅持有“今借到”這一唯一的證據,而借款行為又存在其他合理懷疑的因素,此種情形下能否支援出借人的訴訟主張?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

出借人僅持有記載"今借到"的借條這個唯一證據的,如果借款本身容易使人產生合理懷疑,譬如,對於大額款項的交付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佐證;

借款人對於借款不作任何答辯或者抗辯;雙方都要求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對款項來源及其走向難以說明等,遇到諸如此類情形,人民法院透過其他手段無法查明借貸事實究竟是否發生的,應當注意經驗法則的運用。(來源/法律出版社《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指引》)

實 務 觀 點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4678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對其訴訟主張及抗辯理由所依據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勝義作為主張權利一方,提交了借據、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自己主張的借款事實存在,以上證據形成了證據鏈,完成了舉證責任。王青明二審中抗辯主張的借據於2018年形成、僅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取款項、事後曾要求撤回借據等待證事實均無任何有效證據證實,亦與借據內容不符;

其所辯“今借”與“今借到”體現的借款事實不同的觀點,系對文義的片面理解,亦無法律依據。

據此,原審法院依據“優勢證據規則”對王勝義的訴訟請求予以認定並支援,理據充分;王青明提出的抗辯主張,因其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後果。王青明的再審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新蔡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1928號

原告提供的欠條記載“‘今借’王國鮮現金五萬元整”並不是“‘今借到’王國鮮現金五萬元整”“今借”與“今借到”一字之差,但含義不同,其中今借到表示將借款已經借到手,今借表示準備借,不一定將借款借到手。被告反而提供其匯款用於原告購買轎車的轉賬記錄。綜上所述,綜合判斷查證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並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未生效。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江陰市人民法院2018蘇0281民初1404號

關於爭議焦點1,本院認為可以認定王珊萍給付了王瑞章50萬元。首先,王珊萍

提供了金額為50萬元的借款憑證

,百泰公司辯稱借條內容為“今借”而非“今借到”,由於“今借”與“今借到”都是借條上借款的常用表達方式,依據字面意思“今借”也不能推匯出“計劃要借”或“尚未借到”的意思,百泰公司此意見並不能否定該借款憑證作為債權憑證的效力。百泰公司辯稱“王三萍”並非原告本人,因為“王三萍”與原告名字“王珊萍”就差一字,且音近,借條又由王珊萍持有,顯然借條上的“王三萍”是筆誤,百泰公司此意見並不能否定王珊萍的債權人地位。關於借款交付的說明,王珊萍稱有15萬元系其兒子譚志傑轉賬,且提供了轉賬憑證,另有22萬元系從寶鵬公司收回的借款本息,且提供了該公司的證明,另有11萬元系從沈偉東收回的借款本息,該33萬元均有具體的出處,而百泰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王珊萍上述陳述為假,可認定王珊萍對款項的交付進行了合理說明,結合王珊萍提供的50萬元債權憑證,本院可以認定王珊萍已實際交付了王瑞章50萬元。

小編按:

從上面案例和相關實務觀點來看,為避免爭議,最妥當的方式是不但要注意“今借”和“今借到”的區別,還要注意保留相關的

轉賬

憑證。不然很可能掉入陷阱,錢都收不回來(或者沒借到錢還得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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