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持槍人員丟槍是一件極為嚴重事,帶來的後果不是被降職降級就是被處分。

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我的觀點和看法,歡迎更多的朋友就這個問題進行交流與探討。

1。 槍支流失到社會的有何危害

我國法律是禁止個人和社會團體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擁有槍支彈藥,是會被公安機關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的。

能持有槍支彈藥的無非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部隊的戰士和一些特殊行業人員,比如銀行的武裝押運人員,等等。

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我講個我身邊的真實故事,那一年是2002年5月份,我所在的西安西郊某軍校進行畢業軍事野營拉練。

我們17隊全部武裝,攜帶81式半自動步槍從西安三橋出發,目的為鄠邑區(過去叫戶縣)草堂鎮,在拉練途中有一個5公里全部武裝奔襲的規定動作。

5公里奔襲完後我們在一村莊附近進行原地休息,休息完後繼續進行沿途拉練到草堂鎮。

起身出發大約半小時後,我們學員隊的一名學員把隨身攜帶的槍支給弄丟了。這下我們學員隊的隊長、政委和學員全部慌了。

原路返回開始在休息過的地方地毯式的尋找,幸運的是丟失的槍支就在我們休息過的草叢中,並沒有被其他人發現和撿走。

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後來聽我們學員隊的領導講,如果那次拉練途中槍支真的弄丟了沒有找見,丟槍的學員不但要受處分,學員隊的領導也會跟著受處分。

槍支一旦丟失流竄到社會,對社會公共安全就會形成潛在的威脅。

2。 槍支流失到社會危滋生刑事犯罪

不論是民警的槍支還是部隊戰士的槍支,如果丟失的槍支被犯罪分子弄到,那對社會公共安全和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就更大了。

大家還對那2009年犯罪分子周克槍殺重慶哨兵並搶奪槍支的案件嗎?

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2009年3月19日晚上7時42分許,位於重慶市高新區石橋鋪的成都軍區駐渝部隊十七團營房門口,站崗的18歲哨兵韓軍良(音),被兇徒開槍殺死,他手中的自動步槍被搶走,另一趕來檢視的哨兵遇襲重傷。

行兇者事後在逃,警方把案件列作恐怖襲擊,特種部隊夜以繼日,全城地毯式搜查緝兇,後來經公安機關證實,兇手正是震驚全國的重慶殺人惡魔周克華,先後造成了群眾11人死亡,5人受傷,血的教訓極為深刻。

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3。 槍支流失到社會要承擔什麼責任

所以說,不論是警察的槍支還是部隊戰士的槍支一旦丟失,被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撿到,還會主動上交公安機關。

萬一被像周克華這樣的惡魔弄到手了,那將對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構成重大威脅。

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一般來說,報告丟失槍支且能找回來槍支的,內部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如丟失後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丟失槍支不報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29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槍支管理法》第25條第3款規定: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你知道持槍人員丟失槍支的話究竟是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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