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古劍商標引眾人垂涎!“龍泉寶劍”頻繁引發通用商標爭議!

“寒光到處鬼神愁,哮吼乾坤一片秋。”那些年的影視作品中,忠奸據鬥,勢如水火,忠臣蒙難,眼看要遭奸佞毒害之時,往往會有這樣的奇蹟出現:一柄尚方寶劍赫然出匣,上打昏君,下打佞臣,昏君氣沮,奸臣授首。觀眾人心大快,千百顆懸著的激憤之心得到寬慰。影視作品中的尚方寶劍,便是距今有二千六百多年曆史的中國古代名劍——龍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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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被賦予無上權力和地位的寶劍,因其獨特的特質,從古至今一直身處爭端漩渦之中。近日,兩家鑄劍廠有關“龍泉寶劍”的商標之爭二審開庭,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以下簡稱御劍堂刀劍廠)上訴請求撤銷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侵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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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是一件“龍泉”圖文商標。2013年3月,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寶劍廠)註冊了28類健身器材“龍泉”圖文商標。主要爭議點有二:一,龍泉寶劍廠是否能夠享有“龍泉”商標;二,御劍堂刀劍廠能否在刀劍上使用“龍泉寶劍”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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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劍堂刀劍廠認為,“龍泉”是地名,“寶劍”是通用名稱,“龍泉寶劍”缺乏商標顯著性,不應受到《商標法》保護。近期龍泉寶劍廠申請註冊的“龍泉寶劍”商標均註冊失敗就是最好的證明。雖然龍泉寶劍廠享有“龍泉”商標的使用權,但其長期使用的文字卻是“龍泉寶劍”。

龍泉寶劍廠辯稱,“龍泉寶劍”註冊商標自1979年提交商標申請之後,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狀態穩定,御劍堂刀劍廠使用的“龍泉寶劍”字樣與自己的商標近似,涉及侵犯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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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但並未當庭宣判。不過,從另一起相似案例中,我們或許能夠預測此案的最終走向。

早在2016年,一家名為龍泉市唐人刀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人刀劍公司)的企業對龍泉寶劍廠的“龍泉寶劍”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理由與御劍堂刀劍廠一樣,認為“龍泉寶劍”是寶劍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缺乏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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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在經過審理後裁決,爭議商標的商標權利人透過對爭議商標的長期使用,使爭議商標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使商標具備應有的顯著特徵,因此判決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此案同樣經歷了二審上訴,但最終判決結果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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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寶劍”非通用商標,那麼什麼是通用商標呢?

通用商標,類似通用名稱,不同的是後者一般用於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如“電腦”),而前者則多指由馳名商標轉化而成的通用名稱。通用商標不再具有顯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個品牌的商品,不能繼續用作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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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寶劍商標之爭也為註冊了商標的企業敲響警鐘,企業在註冊商標之後,應該致力於將品牌和商標發展壯大,不斷在對商標的使用過程中增強商標的顯著性,這樣才能在日後遭遇商標糾紛時,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不受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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