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案例分析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界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條件和實質要件,它直接影響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和侵權責任承擔。家譜主要是記載一個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歷代祖先的名號譜籍,其關於素材或公有領域的資訊,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家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1984年10月8日,陸明(陸道龍父親)、陸道龍向射陽縣檔案館捐贈了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6冊,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1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續修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1冊,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1冊,共9冊,即陸道龍所稱的老譜。

1991年9月1日,陸道龍編纂了《中華陸氏歷代年譜》12冊,第 1——6冊為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 7冊為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 (續七),第8冊為續修的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第9冊為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另3冊為鹽瀆堂《陸氏宗譜》2冊和《中華陸氏先祖軸》1冊。2013年 1月28日,陸道龍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將《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陸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啟動編纂《中華陸氏通鑑》,《中華陸氏通鑑》共5冊,第1冊為《陸氏源流考》、第2冊為《陸氏人物誌》和《千古一相陸秀夫》、第3冊為《陸氏大統譜》、第4、5冊為《鹽城陸秀夫世家譜》。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華陸氏通鑑》編委會成員167人,陸逵為編委會主任,陸體才為《中華陸氏通鑑》第3、4、5冊主編,其他陸逵為副主編。

陸道龍訴稱:其是《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上述作品由陸道龍於1991年 9月1日創作完成,並於1991年9月2日在江蘇省首次發表。陸逵在未經陸道龍許可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歪曲、篡改並大量剽竊了陸道龍擁有著作權的上述作品的內容後,於2009年編輯成書並定名為《中華陸氏通鑑》公開出版發行,截止起訴之日大約售出1500多套,且至今在售。陸道龍追加的陸逵陸體才、陸為洲、陸應虎、陸連華、陸維浪、陸海洋、陸琪、陸應鑄、陸應祝,是侵權刊物第一次印刷版3、4、5冊的主編和副主編,及第二次改版印刷《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上、下冊)副主編。陸逵已經進行第三次印刷,雖未公開銷售但已捐獻給鹽城市檔案館和陸公祠。故請求判令陸逵立即停止侵權,向其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6萬元和合理費用10萬元。

庭審中,陸道龍認為,《中華陸氏歷代年譜》中第1-7冊、第9冊是陸道龍於1982年-1984年間從老譜中整理出來的,第8冊是陸道龍自己創作。《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1-6冊內容與老譜的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的 6冊內容無變化,第7冊從17-33頁增加了一代人內容,老譜中沒有。陸道龍認為陸逵侵權的部分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陸逵在《中華陸氏通鑑》第3、4、5冊中剽竊了其《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1冊、第2冊中如下內容:第1冊第2頁《宋丞相長子繇敘世譜原》、5頁《陸氏再續世譜原敘》、7頁《陸氏三續世譜原敘》、15頁《奉天承運》、21頁《陸公秀夫遺照》、22頁《繇公遺照》、23頁計9幅陸氏歷代遺照、第32頁《景炎皇帝遺照》、第33頁《獎諭文天祥詔》、《編正孝經刊誤跋》、第34頁《勸陳文龍書》、《丹陽館記》、第35頁《題鶴林寺詩》、《詠高祖忠烈公詩》、《詠曾祖存祀公詩》、《詠祖還鄉公詩》至卷末;第2冊第12頁《請陸丞相諡議》、第15頁《聖旨賜諡忠烈》。第二部分是陸逵在《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一書中竊用了陸道龍第7冊和第8冊“忠烈堂”字樣,即竊用了陸道龍使用的“忠烈堂”堂號。

對涉案的《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1、2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的內容進行核對。經對比,《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1、 2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 1、2冊內容一致,順序一致。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中也有陸道龍訴稱的陸逵侵權第一部分內容。不同之處為老譜是繁體字,《中華陸氏歷代年譜 》第1、2冊是簡化字。《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7冊、第8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7冊封面上使用的堂號均為“忠烈堂”。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陸道龍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構成條件為作品的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完成的成果。陸道龍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其享有《中華陸氏歷代年譜》著作權。因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陸道龍提交的申請檔案只作形式審查,法院需對作品的來源、創作過程以及作品的獨創性作實質審查。雖然作品的創作對人類文化成果可以繼承和借鑑,創作過程中也可以對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須在內容的表達形式上具有獨到之處。

1.關於陸道龍對《中華陸氏歷代年譜》涉案的第1、2冊是否享有著作權。經審查,陸道龍《中華陸氏歷代年譜》涉案第1、2冊沒有自己的獨立構思和創作風格,只是對他人作品的複製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故陸道龍《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1、2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關於陸道龍在《中華陸氏歷代年譜》第7、8冊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號是否有獨創性。堂號作為家族的徽號和別稱,用在族譜上表明姓氏和族別,是對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個或若干個堂號。本案中“忠烈堂”堂號是以封爵、諡號或褒獎為堂號的典型,是依據明朝萬曆年間皇帝追諡南宋左丞相陸秀夫為“忠烈公”的典故產生。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老譜使用的堂號也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號並不是陸道龍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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