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希望這一條永遠用不上!

新《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希望這一條永遠用不上!

題圖/大唐 copyright三劍客

近期,《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本週開始,劍客將集中對《徵求意見稿》進行解讀和探討,敬請關注。

今天推出第一篇——

在國家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未按照規定落實退役軍人安置待遇……

說起這些現象,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誰?

可能更多的會認為這事情會發生在退役士兵身上。

但是如果我說軍轉幹部身上也有,你信嗎?

劍客轉業的時候,有兩個戰友被安置到某單位工作。

可是當這兩個戰友拿著介紹信到單位報到的時候,卻被告知他們的專業和單位要求不符,建議他們到專業相同的單位報到,這個單位不想接收他們。

面對單位的態度,這兩個戰友有些無奈和無助。

畢竟主動權在人家哪裡,自己又能怎麼樣?

新《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希望這一條永遠用不上!

於是,當我們已經報到上班,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時,他們兩個依然還在外面“遊蕩”……

一個戰友為此找到了當地的軍轉辦,說希望他們可以為自己做主,要硬氣起來。但是工作人員有些無奈:不是不想這樣做,只是缺乏法律依據。

畢竟,《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沒有賦予他們的執法權,所以這個事情還得去協商溝通,“如果能像退役士兵那樣賦予我們執法權,或許我們處理起來會底氣更足更順暢一些!”

劍客當時就查了相關資料。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不知道大家看了這個規定之後有什麼感想?

劍客認為缺乏力度、硬度,也缺乏可操作性。

一方面,監督檢查的許可權屬於當地黨委、政府,作為退役軍人安置的主管部門,卻沒有賦予這個權利。

這樣即使出現了相關問題,也只能透過黨委、政府去監督檢查,程式多時間長效果也不好;

另一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到底有哪些沒有說,這樣具體執行起來就比較麻煩,操作性差;

還有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都是安置接收的單位,但是處罰的內容,卻僅僅限於部門和單位,對於企業如果違反規定該如何處置則沒有明確;

最後,力度實在有限,只是暫緩辦理,沒有實質性影響。

而且這樣的處置,還是要透過其他部門實現的。

雖然軍轉幹部的安置接收一般不會出現問題,但是這樣的規定,這樣的責任劃分,顯然是無法和退役安置的要求相匹配的,也不能有效避免和糾正相關問題。

怎麼辦?很多戰友建議將退役軍人的行政執法權,由退役士兵延伸到包括軍轉幹部在內的所有退役軍人。

也就是不管你接收安置的退役軍人是什麼身份,都需要嚴格無條件執行。如果不執行,都將會受到監督檢查乃至處罰。

這樣的建議,可能實現嗎?還真的有了!

新《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希望這一條永遠用不上!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 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軍人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的;

(二)在國家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

(三)將專項編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與退役軍人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

(六)違法與殘疾退役軍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

(七)有其他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

一些戰友會說,這有啥新鮮的,之前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但是仔細對比,其實你能發現二者之間還是有很多不同點的。

一、範圍擴大。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相比,《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對於接收安置單位法律責任的適用範圍,由退役士兵拓展到全體退役軍人,包括軍轉幹部。

也就是說,未來條例實施後,如果有單位對於軍轉幹部的接收安置推三阻四、設定障礙等,退役軍人安置部門將行使執法權,進行監督執法和處罰。

二、內容增多。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相比,接收安置單位違法違規的情形更加具體細化。不僅是數量的增多,由之前的三項變成了現在的七項。而且在針對性、切合度等方面也有提高,簡單明瞭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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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式簡單。比如軍轉安置的處罰,之前軍轉辦是沒有執法權、處罰權的,需要透過安置領導小組才能實現。現在將這個權利賦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然執行起來更加簡便,程式更加流暢,能夠有效提升監督檢查的效率和質量。

四、更有威懾力。比如,《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裡,對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是沒有處罰內容的,但是新的條例明確一併可以處罰;取消了通報批評這個內容,將對企業的罰款標準由“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變成了“上年度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力度更大,更有威懾力。

五、留有完善空間。《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明確的違規行為只有3項,很具體但是限制死了。

而新的條例的第七條給以後的完善修改留下了空間,也讓面對新增情形的執法提供了依據。

劍客認為,條例無法兼顧未來新的情形出現,但是預留空間的做法讓執行落實更科學也更符合實際。

新《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希望這一條永遠用不上!

所以劍客認為,這個內容雖然不多,但卻是對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支援和保障。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中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修改,一方面是對這些年安置接收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梳理總結,是對問題的正視不迴避;

另一方面,是更好解決問題的信心和決心,列出來就必然會執行落實;

最後,也是更好開展服務保障,接觸現役軍人擔憂的具體舉措。

當軍人的“後路”暢通無阻沒有“路障”的時候,軍人服役起來才會更加安心。

最後,衷心希望這個條款永遠也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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