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歷史建築保護對我們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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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歷史建築保護對我們的啟發

1 國外對歷史風貌建築的定義

西方對文化遺產的價值認識有相當的研究和積累。19世紀6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老建築被認為是值得保護的建築遺產,“風貌建築”的內涵和外延得以迅速擴充套件,被廣泛用來指應受保護的建築遺產。1964年的《威尼斯憲章》指出:“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不僅包含個別的建築作品,而且包含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這不僅適用於偉大的藝術品,也適用於由於時光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在過去比較不重要的作品。”

隨著認識的深入,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透過的《世界遺產公約》中對建築遺產的定義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碑畫,具有考古意義的素材或遺構、銘文、洞窟及其他有特徵的組合體”。在1977年的《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指南》中,對風貌建築的價值分類描述為情感價值、文化價值和使用價值。

在上世紀下半葉的遺產保護實踐中,對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方式的深入探討,促成了對遺產價值的更深層認識。1982年英國國際古蹟及遺址理事會主席伯納德·費爾頓指出:“它具有建築、美學、歷史、記錄、考古學、經濟、社會,甚至是政治和精神或象徵性的價值。”這是比以往更為寬廣的價值構成認識,並提到了經濟價值的因素。近年以David Throsby為代表,提出了遺產價值的以下分類,並統稱之為內在價值。

美學價值。指遺產本身及其周圍環境所擁有和展示的某種重要的美學質量,它是一種客觀存在。

精神價值。指遺產提供給一個特定的地區和使用者以一種文化方面的自豪感,並能以此加強與外部世界的聯絡。

社會價值。指遺產能夠幫助強化社群的群體價值,使得社群能成為一個適宜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歷史價值。指能幫助證實遺產獨特性,並能提供與過去的聯絡,提示其源流的資訊等。

象徵價值。指遺產傳達的內在意義和資訊,幫助理解其獨特性,維護其特色等同時遺產具有教育功能,藉此加強認識的基礎,加深人們對整個社會的瞭解程度。

2 國外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

國際上,在對建築文化遺產的保護中,有風貌特色的歷史地段佔有很大的比例和重要的地位。將文物建築保護以法令條文方式確定下來的做法最早起源於英國。1883年由下院通過了英國第一個“古蹟保護議案”。隨後,在20世紀20年代左右,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美國、日本等國家也相繼提出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予以保護。保護歷史地段的做法始於20世紀60年代,經過二戰後的經濟恢復到了重新振興階段,人們開始再次審視歷史遺產保護方法、策略,保護的概念逐漸深化,從單體建築擴大到周圍環境以及歷史地段甚至整個城市或村落。法國在1962年頒佈了《馬爾羅法令》,確立了保護歷史地段的概念,1975年的《城市保護法案》確定了要保護一些城市的中心區,至今已有國家級的保護區85處,約5000公頃。逐漸地,英、美、日等國家也相繼制定法規對歷史地段予以保護。

對歷史地段保護形成比較統一的條文是從《威尼斯憲章》開始的,其指出“保護一座文物建築,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檔案中“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不僅包括建築本身,“還包括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鄉環境”。保護修復的要求很嚴格,“既要當作歷史見證物,也要當作藝術品來保護”。檔案還規定要保護文物建築的全部,從平面、立面到室內裝飾、雕刻等,強調保護全部歷史資訊。《威尼斯憲章》中也提到了要保護“歷史地段”,它指的是“文物建築周圍的地區”,保護修復的原則與文物建築相同。1976年11月,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大會通過了《關於歷史地段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簡稱《內羅畢建議》。檔案指出歷史地段的保護包括“史前遺址、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蹟群”的廣泛內容,並拓展了“保護”的內涵,即鑑定、防護、儲存、修繕、再生,維持歷史或傳統地區及環境,並使他們重新獲得活力。而且,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由文物建築向歷史地段、街區甚至整個城鎮不斷拓展,保護與城市規劃開始走向結合。1977年12月,建築師及城市規劃師國際會議在秘魯透過的《馬丘比丘憲章》提出“考慮再生和更新歷史地區的過程中,應把優秀設計質量的當代建築物包括在內”,同時指出“不僅要保護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蹟,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保護的範圍進一步擴大。1987年10月,“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又通過了《華盛頓憲章》,對《城尼斯憲章》中保護“歷史地段”的概念作了重要的修正,即“城鎮中具有歷史意義的大小地區,包括城鎮的古老中心區或其他儲存著歷史風貌的地區”,“他們不僅可以作為歷史的見證,而且體現了城鎮傳統文化的價值”。

檔案列舉了“歷史地段”中應該保護的五項內容:

1。地段與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

2。建築物和綠化、空地的空間關係;

3。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係;

5。地段的歷史功能和作用。

關於保護歷史地段的原則和方法,檔案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工作必須是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各層次計劃的組成部分。

2。鼓勵居民積極參與。

3。要制訂專門的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物件,並要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保證規劃的實施。

4。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

5。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規劃中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的建設停車場,並注意不得破壞風貌建築和它的環境。6在歷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但新的建築要考慮其在地段中的空間佈局、體量、尺度等與傳統特色的協調。

至此,國際上對歷史地段概念的認識基本確定,其至今仍為各國所基本認可。

3 發達國家風貌建築保護的經驗及啟示

發達國家保護風貌建築的措施有儲存、維護、修復、重建和改造使用五種。

一、儲存。指在風貌建築的現狀沒有什麼問題時,保護工作僅限於使之不改變,可以理解為維持現狀,只有為了防止建築受到進一步破壞,才允許修繕。

二、維護。指當確定被保護建築的結構和材料強度已無法再支援下去時,為保證結構穩定和完整,對其區域性加固的方法。採取這種措施,首先要保證原結構體系的完整和外形不受改動,任何歷史見證都不得破壞,並且儘量利用傳統的工藝和材料。

三、修復。當被保護建築的初始形式有特殊的歷史意義,而且缺損部分在總體中只佔很少比例時,允許修復其缺損部分。修復部分除了要求有歷史的精確性、與原有部分形成一個整體外,還應具備可識別性,要與原有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以確保歷史的真實性。

四、重建。是指在嚴重破壞的廢墟上重新按照原樣建造歷史上的建築。但這種方法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允許,因為它容易造成文化史上的錯誤認識,真假不分,甚至虛偽和欺騙。

五、改造使用。維護風貌建築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適當使用它們,既可以按照建築原有用途,也可以在保持建築外形和不改變歷史面貌的前提下,對它們進行一定的改造,使其更加適應新的使用要求,這樣還可以使風貌建築獲得新的價值。在歷史街區保護方面,歐洲國家一直處於領先地位,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比如,原西德政府所採用的具體措施就是:風貌建築的保護與維護以“整舊如舊”為原則;保護和更新大量的民居:調整舊城功能結構,降低建築密度、保持和改善古城傳統的性質,使古城充滿活力:重視綠化,改善生態環境;整頓交通,控制車輛進入舊城,限制車速,有利於舊城保護;發展新區,疏散舊區;注意新舊建築的協調。

總的說來,各國的保護可以歸納為:

調整規劃結構,避開舊城開發新區,以疏散舊城中不合理的過度負擔,使控制舊區更為有效。這樣做,既便於歷史特色的保護,又可以使新城完全不受舊城區的限制而快速發展。如巴黎德方斯新區的建設就屬於此例。

制定法律和保護條例,確定保護範圍,並對風貌建築進行分級保護,這些都是針對歷史城市保護規劃工作的基本指導方式和內容。以日本為例,從國家到地方頒佈了一系列的法令與條例,如《古都保護法》(建設省)、《傳統文化都市環境整備工作條例》(國土廳)。各城市也有自己的法律以保護城市中的景觀地區和現存的文化財富,如神戶市於1978年頒佈的《都市景觀條例》。

風貌建築保護設計導則是基於風貌建築保護整體而對保護操作實施有限理性控制,作為一種保護實踐操作手段,其核心是實現風貌建築保護目標價值的最最佳化。風貌建築保護設計與城市整體設計關係日益密切,應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將風貌建築保護設計與保護技術實踐緊密結合,分析風貌建築保護設計的構成要素,建立風貌建築保護設計導則框架,進而對保護設計導則的內容進行深入研究。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歷史建築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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