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赫斯談寫作:關於寫作的18條法則

博爾赫斯談寫作:關於寫作的18條法則

01、

一個詩人應當把所有的東西,甚至包括不幸,視為對他的饋贈。不幸、挫折、恥辱、失敗,這都是我們的工具。我想你不會在高高興興的時候寫出任何東西。幸福以其自身為目的。

02、

我生命的每一時刻就像一種黏土,要由我來塑造,要由我來賦之以形態,把它煉成詩歌。

03、

我認為詩歌應當是匿名之作。比如說,如果我能選擇,我會樂於讓他人加工、重寫我的一行詩、一篇小說,以便讓它們流傳下去,我希望我個人的名字會被忘掉,正如在適當的時候會是這樣。

04、

我認為對於一位作者來講,最好是他能成為傳統的一部分、語言的一部分,因為語言將使用下去而書籍會被遺忘。

也許每一個時代都在一遍又一遍地重寫同樣的書,只是改變或加入一些細節。或許永恆之書皆相同。我們總是在重寫古人寫過的東西,而這就證明足夠了。

05、

我從未嘗試過什麼主題,我從未尋找過什麼主題,我讓主題來尋找我,然後走上大街,

或者在我家裡,一個盲人的小小的家裡,我從一個房間踱到另一個房間,我感到有什麼東西要到來,也許是一行詩,也許是某種文學形式,我們可以用島嶼來打個比方。

我看到島嶼的兩端,這兩端就是一首詩、一篇寓言的開頭和結尾。僅此而已。而我不得不創造、製造兩端之間的東西。這得由我來做。

於是我只好把空填出來。我也許會走錯了路而原路返回。我只好再創造些別的東西。但我總是知道開頭和結尾。這是我個人的經驗。

06

我儘量保持對事物的興趣,我始終在接受著各種經驗,這些經驗會變成詩,變成短篇小說,變成寓言故事。

07

你是在我早年詩歌的燈光下閱讀我的近作,才覺得它們不錯,但是如果它們出自某個無名詩人之手,你讀過它們就會扔掉,你不這樣看嗎?

當你讀到一個你瞭解的作家新寫的東西時,你就會把他這些近作當成一本大部頭小說的尾聲,但小說的結尾如果沒有前面那些章節的鋪墊就會毫無意義。

當你想到一個詩人,你總是傾向於認為他的新作是一首好詩,但如果就詩論詩,也許就不是這樣。

08

我知道我要想寫一篇小說,就必須先把它清晰、連貫地構思好,然後我才能寫出來。

09

我慣於使用它們是因為我發現他他它們是我思想狀態的正確象徵。我總是感到迷惑,感到茫然,所以迷宮是正確的象徵。

10

在動筆寫作之前我總是想:我算什麼呢?居然要寫作,我對寫作能知道多少?然後我就自己愚弄一下自己——但我已寫了好多次,再寫一次也無妨。

當我面對一張白紙時我也會有這種恐懼。我就對自己說:說到底這有什麼?我也寫了很多書了。除了寫下去我還能幹什麼呢;

既然文學看起來已經成了——我不願意說“命運”——已經成了我的工作。而我對它又滿懷感激之情,這是我敢想象的惟一命運。

11

我視寫作為聽寫。就是,我忽然意識到有什麼事情要發生了。於是我便坐下來,儘量消極,儘量不做自我干預。

然後我便有所發現,總會有一個最初的、不完整的靈感。我也許會得到一行詩,也許會得到一個情節,或者我也許會在夢中得到一個詞或幾個詞。

12

或者如吉卜林所說,一個作家也許能寫出一篇寓言,但對寓言的寓意卻一無所知,或這寓意與他的本意相左。

所以我要繼續用心做夢,用心使用隱喻或寓言而不是論說。我一直認為那另一個人是對的。

13

一個只能寫他想寫的東西的作家不是好作家。作家要以某種天真來寫作,他不應當考慮他在做什麼,否則,他寫出的根本就不是他自己的詩歌。

14

是的,現在我敢作敢為,我寫得直截了當,不用一個勞神讀者去翻字典的詞,並避免使用烈性的隱喻。

15

錯誤的方法是寫出第一段就進行修改,然後再寫出第二段。但這使得整個作品寫得破破碎碎。我想真正好的寫法是儘量一口氣寫下去,然後再修改。

不應當修改完一句,然後再草草地寫出下一句。你應當將整個作品的草稿一氣呵成。

16

就短篇故事而言,情節是首要問題,但對長篇小說來說,情節就不那麼重要了。真正重要的是人物。

17

實際上我不能創造人物。我寫的總是身處各種不可能的狀況下的我自己。就我所知,我還不曾創造過一個人物。在我的小說中,我以為唯一的人物就是我自己。

18

我寧取詞彙貧乏,而不要詞彙太豐富。一部作品如果有明顯得道德缺陷,往往是虛榮。當滿頁都是新的形容詞和隱喻,往往表明有一種要震撼讀者的慾望。

讀者不必感到作家很有技巧。作家必須有技巧,但其技巧應該是不唐突的。寫得極出色的作品,會令人覺得必須如此,而且很容易。

如果令人感到作家的努力,那就意味著作家的失敗。我也不是暗示作家必須興之所至,因為這意味著他一下子就找到了貼切的詞,而這是不大可能的。

一件作品完成後,看上去應像是不事雕琢,儘管事實上可能費盡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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