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轉自:文藝復興與近代哲學

哲學園鳴謝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Augustine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本文原載《現代哲學》2013年第2期,原題為《奧古斯丁論原罪的“繼承”》,此次推送略有修訂。感謝孫帥老師授權本公眾號轉載。

孫帥,1982年生,復旦大學哲學學士,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講師、宗教學基地研究員。研究領域為基督教哲學與西方哲學,目前主要關注教父哲學與宗教改革思想,著有《自然與團契:奧古斯丁婚姻家庭學說研究》。

滑動檢視人物介紹

1

原罪的“繼承”

原罪觀念是奧古斯丁學說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留給後世基督教的重要思想遺產。他認為,原罪對亞當和眾人具有不同的意義:對亞當而言,它是純粹的意志之罪,因為他當時享有不犯罪的自由,最終卻選擇了墮落;對眾人而言,它既是罪、也是對罪的懲罰,[1]因為他們生而有罪,沒有選擇不犯罪的自由。在亞當的後代中,除了聖靈受孕的基督,其他人都因在肉慾中孕育而染上了原罪。所以,即便是沒有意志、沒做出任何犯罪行為的嬰兒,也必須接受洗禮,否則永遠都無法除去身上的罪性、加入天使和聖徒構成的團契(societas)。

為了證明原罪的存在,奧古斯丁經常引用《羅馬書》,5:12:“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在那一人之中,眾人都犯了罪(in quo omnes peccaverunt)。”[2]可是聖經上的文字依據並不能掩蓋或彌補奧古斯丁原罪說的內在困難。奧古斯丁面臨的最大挑戰在於原罪的遺傳(tradux peccati)問題:如果說原罪遺傳的途徑是肉慾支配下的身體交合,那麼,“意志性的罪”怎麼能透過“物質性的精子”傳播呢?[3]或許正因為希波主教在這個問題上難以自圓其說,[4]現代奧古斯丁學者才會專注於分析原罪的“遺傳”,從而嚴重忽視了原罪的“繼承”(successio peccati)。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The Garden of Eden with the Fall of Man, 1615

如果說原罪的遺傳是一個生育問題,那麼原罪的繼承則是一個法律問題。

在筆者看來,恰恰是“繼承”概念最能揭示出奧古斯丁原罪學說的思想意圖和倫理指向。

在奧古斯丁這裡,“繼承”絕非只是在比喻意義上使用的,而是有著深刻的哲學和政治意涵。一方面,原罪的繼承從根本上關涉到亞當與眾人之間的父子關係,另一方面,從繼承角度出發,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徒的身份認同與基督教的社會倫理。

作為一位著名的主教,奧古斯丁非常熟悉當時的羅馬法,且在著作中大量使用羅馬法術語。[5]這一點突出表現在他關於原罪問題的討論中。

為了按照繼承法邏輯來理解原罪的傳播及其倫理意義,奧古斯丁在後期著作中使用了許多相關的羅馬法術語,比如,繼承(hereditare或succedere)、共同繼承人(coheres)、債(obligatio或debitum)、遺產(hereditas)、解除(absolvere或solvere)、解放(liberare)、收養(adoptare)、轉移(transferre),等等。這些法律術語告訴我們,奧古斯丁的原罪學說中存在著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層面。那麼,這種“原罪繼承法”到底是什麼呢?

簡單地說,由於肉身的生育,眾人都從“家父長”(paterfamilias)亞當那裡傳染了原罪,這一傳染本身同時意味著兒子對父親的“繼承”。[6]眾人從亞當那裡繼承的原罪相當於一種“債”。[7]所以奧古斯丁說,處在原罪之下的眾人都被“債”(obligatio)所“束縛”(obligare),而基督受難就是為了“解除”他們的債務,將他們從債的束縛下“解放”出來。[8]不過被解放的個體並未因此變成“自權人”(sui iuris),因為他們將被聖父“收養”,[9]從而建立新的繼承關係,以基督的“共同繼承人”[10]身份繼承聖父的遺產。[11]這樣,被解放的眾人就從“家父長”亞當權下“轉移”到“家父長”上帝權下,基於與上帝之間的繼承關係構成一個基督教團契或“家庭”。這種借用羅馬法概念表述出來的“原罪繼承法”,蘊含著奧古斯丁對眾人與亞當、自我與上帝之間關係的深刻洞察。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Conversion of Saint Augustine

2

“人生而負債”

與通常意義上兒子對父親的繼承一樣,原罪的繼承也要以亞當和眾人之間的自然關係為基礎。

根據奧古斯丁的創造學說,起初上帝將眾人的“理式”(ratio)都造在了亞當之中,眾人與亞當之間存在著創造論上的一體關係。

[12]透過時間中發生的交合與生育,眾人的理念將長成具體的人,創造論上的一體關係將鋪展為自然的父子關係——亞當是人類的家父長,眾人都是他的子孫後代。不過,這個自然的生育過程恰恰也是原罪的繼承過程。原罪發生的時候,“我們尚未存在,但已經存在於亞當之中”,[13]與亞當一起構成了“那整個大塊”(universa ista massa)[14]。人類起源上的這種“眾人合一”(in pluribus unitas)[15],導致亞當的子孫都必然從他那裡繼承原罪。所以奧古斯丁說,原罪這個“他者或陌生的罪過”,因“繼承”而成為我們的(hoc delictum alienum obnoxia successione fit nostrum)。[16]

奧古斯丁認為,原罪是對人性的束縛,因為原罪是亞當欠下的一筆債。眾人繼承原罪之債所根據的,恰恰是透過生育鋪展開的、父子一體的自然關係。

正是在父子一體的自然關係意義上,奧古斯丁說,“人生而負債”(quibus nascendo fuerat obligatus)。[17]亞當傳給子孫後代的遺產就是原罪,不過原罪並不是實體意義上的某種東西,而是亞當透過自由意志欠下的債。無論是否願意,在亞當之中且生於亞當的所有人,都必然繼承這種債——這是“生育自然法”(naturalia iura propaginis)的必然性。[18]不過,原罪到底在什麼意義上是一種債呢?換言之,如果說亞當因犯罪而欠下一筆債,那麼他到底欠誰的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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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mptation of Eve

當然是欠魔鬼的債。原罪源於魔鬼的誘惑,但誘惑並不是墮落的直接原因,因為亞當違背誡命乃是出於他自身的意志。既然亞當因自由抉擇而犯罪,那麼,根據上帝的正義裁判,他便要受制於魔鬼、被魔鬼捕獲。這是罪應得的懲罰,是亞當為犯罪付出的“工價”。在這個意義上,犯罪的亞當彷彿是將自己“賣”給了魔鬼。只有從“買賣”邏輯出發,原罪才可以被理解為亞當與魔鬼之間的欠負關係。“債”(obligatio)本身是一種“束縛”(obligatio),因為債的束縛,犯罪的亞當理當被魔鬼“奴役”。

亞當之所以要違背上帝的誡命,本是為了能夠像上帝那樣控制自身,結果卻適得其反。不服從上帝的亞當確實被交給了自己,但並未因此就能把握自己、做自己的主人,[19]因為他將自己賣給了魔鬼,對魔鬼的欠負牢牢地束縛著他。由此可見,人永遠不可能獲得“自權人”意義上的自由,他要麼受制於上帝的權力,要麼受制於魔鬼的權力。服從上帝的人不會想要主導自己,而一旦想要主導自己,他就會變得驕傲起來,就會因犯罪而被交給魔鬼,與魔鬼建立債的欠負關係。債(debitum/obligatio)就是原罪給亞當帶來的懲罰,它從根本上將人生在世的處境規定為“欠負”(debitum)和“被縛”(obligatio)。[20]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The Garden of Eden by Thomas Cole。 19th century CE。 (Amon Carter Museum of American Art, Fort Worth, Texas, USA)

由於每個人都在亞當之中,都是“那一個人”(ille unus,即亞當),[21]所以每個人都是一個“被縛的亞當”。奧古斯丁說,原罪“共同的罪責束縛著所有人,就像繼承得來的債一樣”(communi reatu tamquam hereditarii debiti obligare chirographum)。[22]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言,原罪繼承得以成立的基礎是眾人和亞當之間的自然關係;另一方面,與一般的繼承不同,當後代繼承父親/亞當的原罪時,父親的罪並不會減少或消失。原罪的繼承並不意味著,子女將父親的罪拿走,而意味著,他們將成為與父親一樣有罪的人;悖謬地說,“轉移”給後代的罪仍在父親身上。而凡是繼承父親亞當的人,都將成為像亞當那樣“欠負”和“被縛”的人,因為他們都被造在了亞當之中,並因出生而成為另一個“亞當”,成為眾多的“那一個人”。總之,生而負債的人,就是先行被賣給魔鬼的人。眾人與亞當在創造論上的一體關係(眾人的理式都在亞當之中),以及在生育意義上的自然關係(眾人都生於亞當),保證原罪之債在人類中世世代代(saeculum)傳遞下去。在世代中存在的每個個體都是受縛於罪與債的欠負之人。

3

基督與原罪的解除

為了擺脫人性的欠負和束縛,原罪之債的繼承紐帶必須被解除(vinculum solveret successionis obnoxiae),[23]就是說,眾人與亞當之間的父子一體關係和繼承關係必須被打破。這就是基督受難的意義之所在。奧古斯丁寫道,

一開始,透過犯罪的那個人,我們就從我們的父親即罪人(a patre nostro peccatore)那裡,得到了壞的遺產(malam hereditatem)。不過,另一份遺產卻為我們而降下,這是那一位的——他取了我們的遺產,應許了他的遺產。我們因罪而擁有死亡,那一位無罪卻取了死亡;並非債務人的他死了,消了債務人的賬目(chirographum debitorum)。[24]

奧古斯丁這裡說的“那一位”就是道成肉身的基督:他生於肉身,卻沒有繼承原罪,也不欠魔鬼的債,因為他並未被造在亞當之中並與之構成自然的父子關係。無辜且毫無欠負的基督自願被魔鬼捕獲,於是便有了十字架上的受難。基督受難作為“贖罪”相當於上帝與魔鬼之間的一次“交易”,正如原罪相當於亞當與魔鬼之間的一次“交易”一樣:人類由於犯罪而將自己賣給魔鬼,自此被原罪之債牢牢地束縛著;基督用無辜的死亡替人還了這筆債,將人從被縛的處境下解放出來。不過基督之死不等於救贖的完成。只有模仿基督的死亡,個體的債才能被解除,個體才能從魔鬼那裡被解放出來;否則,即便是那些死去的嬰兒,也不能在末日獲得拯救。洗禮就是模仿基督之死的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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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Augustine Reading the Epistle of St。 Paul

基於對保羅書信的閱讀,[25]奧古斯丁認為洗禮象徵對基督死亡的模仿。具體言之,當個體受洗的時候,他其實在是基督中受洗,由此歸入他的死亡。如此,洗禮可謂是死亡的聖事,每一次洗禮事件都是基督受難的再現。

基督為眾人而死,並呼喚每個基督徒都在他的死亡中死一次。這樣的死亡是向罪而死,以此解除原罪之債的束縛。奧古斯丁寫道,

在基督的死亡中受洗,不就是向罪死嗎?……因此,嬰兒如果在基督中受洗,就是在他的死亡中受洗。如果在他的死亡中受洗,就是向罪死,與他死的形狀聯合(mortis eius similitudini complantati)。[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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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Augustine’s Two Cities: Then and Now

洗禮既是死亡,也是重生,二者相輔相成:只有與基督一起向罪死的人,才能在他的恩典中重生;只有模仿他的死亡,才能模仿他的復活。洗禮的重生對應肉身的出生,而肉身出生的根源在始祖亞當那裡。奧古斯丁強調重生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徹底擺脫與亞當的“自然”關係,從而在洗禮中進入與基督的“恩典”關係:即,從與亞當的一體關係,轉變為與基督的一體關係,從第一亞當走向第二亞當。他們二人就是整個人類,眾人要麼在亞當之中,要麼在基督之中:

第一個人亞當早已去世,在他之後,第二個人就是基督,雖然在這兩個人之間,有成千上萬的人出生。所以,從生育的繼承中(ex illo successione propaginis)出生的所有人,顯然都屬於第一個人,正如在恩賜的恩典中(in illo gratiae largitate)出生的所有人,都屬於第二個人。這樣一來,兩個人,即第一個和第二個,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整個人類。[27]

從眾人與亞當的一體關係中,鋪展出原罪之債的鏈條。要擺脫債的束縛,眾人就必須在洗禮的恩典中從第一次出生走向重生。在奧古斯丁看來,從亞當而來的出生是肉身的,從基督而來的出生是靈性的,這兩次出生分別對應原罪之債的“束縛”(obligavit)和“解除”(absolvat)。[28]根據靈性方式出生的基督將根據肉身方式出生的眾人,“從生而欠負的債(ab hoc debito sanguine liberandi)中解放出來”,[29]因為肉身的出生致使眾人因繼承而成為債務人(haereditarios debitores fieri)。[30]一句話,重生就是為了解除原罪之債的束縛(ut ab eius obligatione solvantur)。[31]

一旦原罪的債務被解除,個體就將不僅擺脫魔鬼的權力,而且擺脫從亞當那裡延伸出來的自然紐帶,因為他們與亞當之間父子一體的自然關係和繼承關係,被基督的恩典徹底斬斷了。

這樣,“被縛”的人就將成為“被解放”的人。只不過,“被解放”(liberare)的人不會因此成為“自權人”意義上的“自由人”(liber),甚至不會成為嚴格意義上的“解放自由人”(libertinus, libertus)。這是由於,生於亞當的他們因重生而被“轉移”到了基督那裡(natos ex Adam, transferri renatos oportet ad Christum)。[32]從自然關係來看,眾人都在亞當之中、都是“那一個人”,都是被原罪之債牢牢束縛著的欠負者。一旦被轉移到基督那裡,那些與亞當合為一體的人便脫離了自然關係的紐帶,並在恩典關係中與基督合為一體,成為基督的肢體。與基督結合在一起的基督徒,將獲得一個新的身份,即聖父的養子,由此從世代中的“自然家族”進入超越世代的“神聖家族”。

4

聖父與收養

從原罪問題來看,洗禮意味著家庭身份和繼承關係的變化,就是說,與基督合為一體的人將擺脫家父長亞當的遺產(即原罪之債),從而成為基督的共同繼承人和上帝的兒女。眾人繼承原罪之債所根據的,是以生育為基礎的自然關係。而當基督徒在洗禮中加入基督的身體及其死亡時,從亞當那裡延伸出來的自然關係和原罪之債的繼承關係便被徹底解除了。所以奧古斯丁認為,基督“不受制於老父親的債(paterno antiquo debito),卻改變了我們的遺產和父親”。[33]結果,基督徒都成了聖父的孩子和基督的“共同繼承人”,解除與亞當結成的父子一體,轉而與聖父結成父子一體、與基督結成兄弟一體。不過,基督教的父子一體與兄弟一體是如何構成的呢?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Holy Trinity

在奧古斯丁看來,上帝“生有一子,但不願意他只是一個(et unum esse noluit)”,於是便將基督徒造為他的“共同繼承人”。作為獨子基督的共同繼承人,基督徒顯然也被理解成了上帝的孩子,但不是上帝“生”的孩子,而是他“收養”的孩子,即養子。[34]換言之,基督因“自然”(natura)而成為上帝的孩子,基督徒則因“恩典”(gratia)而成為上帝的孩子。[35] 關於上帝的孩子,奧古斯丁是這樣說的:

我們是上帝的孩子,但這是因為,他透過其意志將我們造(fecit)為孩子,而不是因為,他從其自然中將我們生(genuit)為孩子。上帝確實生了我們,不過這是指,收養的孩子是從收養的善意中生的(adoptantis generatos beneficio),而不是從自然中生的。最後,我們之所以被稱為上帝的孩子,是因為上帝召喚我們成為養子女;我們作為人被收養。他被稱為獨子,即獨生子,是因為他是父之所是(quia hoc est quod Pater);而我們是人,上帝是父。[36]

作為一名熟悉羅馬法的修辭學家,奧古斯丁清楚地知道收養的關鍵是“意志的抉擇”(或神聖恩典)。[37]就是說,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父子關係奠基於意志,而不是自然。根據羅馬法,被收養者要徹底脫離原生家庭的自然關係和人倫秩序,然後方能進入收養者的家庭。收養建立的家庭關係不同於生育建立的家庭關係,前者奠基於法律,後者奠基於自然。雖然如此,羅馬法學家依舊認為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家庭地位,因為“收養模仿自然”(adoptio enim naturam imitatur)。[38]相比羅馬法,奧古斯丁決定性地擴大了收養與生育之間的差異:不僅收養使基督徒脫離亞當的家父權(patria potestas),而且作為養子的基督徒和作為親生子的基督,並不具有相同的地位。換言之,以意志為基礎的收養,並不模仿以生育為基礎的自然,因為基督和上帝的自然相同,人與上帝的自然不同。

聖父收養基督徒,旨在超越而非模仿亞當與眾人之間父子一體的自然關係。惟有藉由超越自然的意志和恩典,在自然上不同於上帝的人才能與上帝結為一體關係,成為聖父的養子和基督的共同繼承人。

[39]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Adoration of the Trinity

Albrecht Dürer

正如上文所論,從家父長亞當那裡解放出來的家子不可能成為“自權人”,也不可能成為新的“家父長”,因為他們將受制於另一個家父長的父權,即聖父的父權。既然受制於聖父的父權,他們就永遠沒有絕對的自由和自我,相反,他們必須意願上帝的意志,將上帝當成最真實的自我。在基督之死中受洗的他們,不僅向罪死、向魔鬼死,而且向始祖亞當死,向自然的世代死,只有這樣,他們才能作為意志之子或恩典之子進入養父上帝權下,在“神聖家族”中成為獨生子的共同繼承人。

一旦成為上帝的養子女,基督徒便能擺脫亞當傳下來的原罪之債,與基督一道共同繼承上帝的遺產。奧古斯丁說,

在新約中,父親的債透過遺囑人的血被除去;結果,因出生而負債的人類,便開始因重生而不再受制於父親的債。中保說:“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馬太福音》,23:9)這句話的意思是,我們找到了另一次出生,由此便不再繼承父親,而是永遠與父親生活在一起。[40]

“不再繼承父親”,是指擺脫時間中生死繼替的自然關係;“永遠與父親生活在一起”,是指在永恆中繼承聖父的遺產。聖父的遺產其實就是永生,[41]或者說,就是上帝本身。[42]基督徒繼承永恆遺產所憑藉的乃基督死前留下的“遺囑”(testamentum),亦即聖經(Testamentum,嚴格說來是指新約)。正因此,奧古斯丁明確將聖經與遺囑聯絡起來,認為“遺產透過遺囑被給予”(per testamentum datur haereditas)。[43]作為基督徒與上帝立的“約”,新約從根本上被理解為上帝的遺囑,基督的共同繼承人憑這份遺囑得以在天國繼承永恆的遺產:“所有人首先是兄弟,因為同一位父親透過他的遺囑召喚他們繼承同一份遺產。”[44]雖然這份遺囑是基督死亡時立下的,基督徒對“遺產”的繼承卻不以聖父的死亡為前提。[45]奧古斯丁知道,羅馬法規定繼承以死亡為前提:如果父親不死,兒子就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不過,為了基督徒能夠繼承,聖父不但不會死亡,反而與他們一起享受永恆遺產:

父親為你儲存的所有東西,都只有等他死了,你才能繼承;他的死亡為你的生命開路。然而,不管聖父上帝為你儲存什麼,他都與你一起儲存;作為繼承人,你將與聖父一起擁有遺產,不用盼望他死去,而要親近永遠存在的父親,永遠在他之中。[46]

如果說永恆的遺產就是永生,永生就是上帝,那麼,繼承遺產的基督徒將“在上帝的遺產中,與上帝一起活在永恆之中”(cum illo in ipsa hereditate in aeternum vivamus)。[47]這進一步說明,那些與基督一起共同繼承遺產的養子,將無需像世俗的繼承那樣根據自然的親等分割父親的遺產,他們每個人獲得的將會一樣多,因為他們都將同時繼承同樣的永生,都將安享同一個上帝。[48]

論奧古斯丁的“原罪繼承法”

An Invitation to Augustine’s “City of God”

然而,在末日來臨之前,手持“遺囑”或聖經的基督徒並不能真正得到永恆的遺產,因為那只是“應許的遺產”(promissam haereditatem)。[49]被上帝收養的人都“屬於一個大家庭”(magnam familiam pertinemus),[50]但只要還在塵世,只要尚未抵達天上的家,他們就只能“在旅程中虔信而熱切地渴望著那個團契”。[51]

奧古斯丁力圖在自然共同體之外為基督徒建構一個抽象的神聖家族,這個大家庭只不過是基督徒與上帝之團契的另一種表達,是雖被稱為“城邦”、但實則是“團契”的上帝之城,是作為身體的基督徒和作為頭的基督的合一。

與此同時,他也非常清楚地意識到,對於塵世中的陌生人而言,這個宗教性的家庭只是一個渴望中的團契,根本就無法在歷史中實現出來。而他的真正目的在於,用天上的大家庭解構地上的小家庭,削弱以生育自然法為基礎建立的家庭關係和人倫秩序。這也是為什麼奧古斯丁會採用羅馬繼承法邏輯來解釋原罪的主要原因。透過將原罪的轉移詮釋成法律意義上的繼承,奧古斯丁得以成功改變基督徒的家庭歸屬,使之從自然意義上的家庭轉移到恩典意義上的家庭,從自然的父子一體轉變為超自然的父子一體和兄弟一體。澄清這一點,我們就能明白為何中世紀教會強烈反羅馬人一貫採取的家財繼承策略,諸如收養繼承、離婚再婚、寡婦繼承、旁親繼承等,並要求每份遺囑都要留出部分財產由教會來繼承。[52]建制教會形象地表現了聖父、基督與基督徒共同組成的抽象家庭或團契,它呼籲個體和個體家庭把財產轉移到教會大家庭中,以“共同繼承人”基督的名義繼承每個基督徒的財產。人的財產由上帝來繼承,這對傳統羅馬法構成了極大的挑戰,因為正如偉大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所言,除了元老院法令和帝國法律允許被指定為繼承人的少數幾位神,“我們不能將其他任何神指定為我們的繼承人”。[53]

向上滑動檢視註釋

[1]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1。44, 1。47, 2。37, 5。28, 6。17。

[2] 我據奧古斯丁的解釋對和合本譯文做了一些改動。

[3]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81, 2。83, 6。35; Contra Iulianum, 6。9。24。

[4] 參見Elizabeth A Clark, “Vitiated Seeds and Holy Vessels: Augustine’s Manichean Past”, in Ascetic Piety and Women’s Faith: Essays on Late Ancient Christianity, New York and Toronto: Edwin Mellen Press, 1986, pp。 291-349。

[5] Lardone對此做過系統的研究,參見Francesco Lardone, “Roman Law in the Works of St。 Augustin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21 (1933): 435-451。

[6] 比如,Contra Iulianum, 6。25。82;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163, 6。21。

[7] 關於“債”,見Enarrationes in Psalmos, 71。16; Contra Iulianum, 4。1。3, 6。25。82, 6。26。83, 6。15。48;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Sermones, 181。6-8, 242A。3。

[8] 關於“束縛”、“解除”、“解放”,見De nuptiis et concupiscentia, 1。34。58; Contra Iulianum, 4。1。1, 4。1。3, 6。15。48;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9] 關於“收養”,見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6。9, 70 (2)。10; Sermones, 51。28, 104A, 127, 156。15, 216。8, 265F。2; Contra Iulianum, 1。2。4, 4。8。40。

[10] 比如,Sermones, 22。9, 51。27, 118 (23)。7, 119。7, 143。2, 166。4, 179A。14, 260D。2, 265F。3;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6。9, 70 (2)。10, 105。34。

[11] 關於上帝的“遺產”,見Sermones, 65A。7, 72A。8, 104A, 146。1, 156。17, 242A。3, 260C。1, 265。11。

[12]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6: “根據自然理式(naturali ratione),亞當的孩子都在亞當之中。”

[13]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84。7。

[14]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5。1。 又Sermones, 174。9: universam massam generis humani。

[15] De civitate Dei, 12。23。

[16]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163。

[17] Contra Iulianum, 6。25。82。

[18]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2。

[19] De civitate Dei, 14。15。1。

[20] 在拉丁文中, debitum和obligatio都有債的意思,前者側重指“欠負、欠缺”,後者側重指“束縛、約束”。當奧古斯丁將原罪理解為債的時候,他要表達的就是這兩層意思。

[21] De nuptiis et concupiscentia, 2。5。15: “當時所有人都是那一個人(ille unus)。”

[22]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23]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4。134。

[24] Sermones, 242A。3。

[25] 特別是《羅馬書》,6:3-11:“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象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我們若是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26] Contra Iulianum, 6。3。7。 又見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222-227。

[27]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163。

[28] De nuptiis et concupiscentia, 2。34。58。

[29] Contra Iulianum, 6。19。62。

[30]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31] Contra Iulianum, 4。1。3。 又比如Sermones, 155。9。

[32] Contra Iulianum, 5。15。56。 又4。7。38:“從亞當轉移到基督(ex Adam transferatur ad Christum)。”

[33] Contra Iulianum, 6。26。83。

[34]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6。9。 又Sermones, 78。4:“獨生子是一回事,收養的孩子是另一回事。”

[35] Sermones, 139。1。1。 奧古斯丁將基督徒稱為上帝的孩子,其聖經來源有《加拉太書》,4:4-5;《羅馬書》,8:23,9:3-5,等。

[36] Sermones, 139。1。1。

[37] Sermones, 51。27-28。

[38] Iustinianus, Institutiones, 1。11。4。

[39] 這種獨特的收養神學導致盛行於羅馬的收養習俗日漸衰落,最終在中世紀末期徹底消失。參見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101。

[40] Contra Iulianum, 6。25。82。

[41] Sermones, 22。9-10, 146。1。

[42] Sermones, 260C。2。

[43]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7。19。 進一步參見21 (2)。30。

[44] De uera religione, 46。 89。

[45] 參見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0。7, 105。34; Sermones, 90A。6, 146。1, 198。42, 260C。1, 265。11。

[46] Sermones, 35A。2。

[47]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0。7。

[48] 見Sermones, 146。2。又比如Enarrationes in Psalmos, 105。34。

[49]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105。34。

[50] Sermones, 265F。3。

[51]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105。34。

[52]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83-103。

[53] Ulpianus, Domitii Ulpiani fragmenta, 12。6。

編輯 | 陳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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