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羊毛襪上印“大嘴猴”,超市被判賠5萬元

導讀

美國服裝品牌“Paul Frank”,以其“大嘴猴”的卡通形象廣為人知。近日,在國外,

瑞士品牌管理公司Futurity Brands 宣佈收購美國流行文化和生活方式品牌 Paul Frank 的全球智慧財產權

商標侵權案例:羊毛襪上印“大嘴猴”,超市被判賠5萬元

大嘴猴”現仿冒,商家維權

以卡通人物為主導的 Paul Frank 1995年創立於美國加尼福尼亞州,已擁有25年曆史。Paul Frank 擁有超過150個經典的卡通形象,其中最知名的當屬 “Julius”,國內通常稱其為“大嘴猴”。現如今,Paul Frank 主打一系列懷舊的明亮色彩、古怪的幽默和標誌性的卡通圖案,這些經典的卡通形象頻繁出現在各類服飾、包袋、鞋履等各種時尚單品設計中,風靡美洲、歐洲、亞洲和澳大利亞等地,成為一個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全世界超過2000家店鋪。在中國大陸、澳門以及香港地區,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取得了“大嘴猴”相關產品的商標權和著作權,其許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止。

商標侵權案例:羊毛襪上印“大嘴猴”,超市被判賠5萬元

隨著“大嘴猴”名氣的增大,市場出現了很多仿冒品。在寧鄉灰湯,一家超市就因大量銷售印有“大嘴猴”的羊毛襪,而惹上了官司。宏聯公司調查發現,該超市於2016年12月9日從株洲市蘆淞區某批發商處進了一批羊毛襪進行大量售賣,售賣的價格為3。5元/雙,與正品價格相差較大。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宏聯公司請公證人員到超市取樣存證,並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該個體戶張先生起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訴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

商標侵權案例:羊毛襪上印“大嘴猴”,超市被判賠5萬元

頭像相似度高,法院判定賠償

因張先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據現有證據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宏聯公司經授權,有權對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本案中,羊毛襪上印製的猴子影象,經比對與保羅公司註冊的商標構成相同商標,故被控侵權商品侵犯了宏聯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由於宏聯公司的實際損失和超市的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5萬元。由此,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個體戶張先生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向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包含合理維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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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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