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威的兒子,你們知道嗎?許媽為何不願意為姚策買婚房並提出分手?

先給結論,姚策的養母許媽幾乎無法透過援引民法典中有關重大誤解對於贈與姚策婚房的撤銷權利,具體原因如下:

1。許媽當年為姚策購買婚房並登記在姚策名下,這屬於民事行為裡的贈與,是對姚策的單方贈與,與姚策妻子熊磊無關。婚房屬於姚策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這點是毋庸置疑的。

2。許媽之所以願意替姚策購置婚房並幫你歸還貸款是基於認為姚策為她的親生兒子的認知。2020年3月在許媽想要割肝救子時發現了姚策並非其親生後希望要回婚房給她的親生兒子郭威。(郭威名下還沒有婚房)

在這種情形下確實符合重大誤解,畢竟如果買房子時許媽直到姚策不是親生兒子的話極有可能不會同意將房產登記在姚策個人名下、也就是不會發生贈與婚房的民事法律行為。

3。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問題,《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總則》均有相關規定,且規定的實質性內容幾乎沒有區別。我一《民法典》中的條款給大家解釋以下。

郭威的兒子,你們知道嗎?許媽為何不願意為姚策買婚房並提出分手?

《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這一條有兩個意思,一是給予了一方在重大誤解時可以撤銷原來的贈與民事行為的權利;二是要撤銷不是嘴巴說說就行,而是要透過法院或則仲裁這樣的官方渠道。

《民法典》第152條第(一)款規定,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

郭威的兒子,你們知道嗎?許媽為何不願意為姚策買婚房並提出分手?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要想基於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話,必須在90天內實施,過了90天的話撤銷權消滅。這麼規定是為了讓當事人儘快履行自己的權利。

4。回到姚策和許媽的案子中來。許媽是在2020年3月知道姚策並非親生兒子的,換言之,90天撤銷權的行使從那時就已經起算了,許媽得立馬透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只是口頭在媒體上表達要回房子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公開的媒體報道,沒有聽說過許媽在90天內透過官方機構要求撤銷之前的贈與。這就是說,90天的撤銷權行使期間已經過時了。

5。上面講到的是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的基本問題。對於贈與合同,法律還有專門的撤銷情形。下面給大家說一下。

郭威的兒子,你們知道嗎?許媽為何不願意為姚策買婚房並提出分手?

《民法典》第十一章的第657-666條都是在將贈與合同的。贈與人要撤銷贈與合同有幾個可能。

一是在贈與的標的物還沒有交付到受贈人手上時可以撤銷。許媽的案件中不存在這個情況,因為房子早就登記在給姚策名下了。

二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義務則可以撤銷。這一點同樣不能適用,許媽在贈與時根本沒有和姚策簽訂有關義務方面的約定。

三是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姚策沒有導致贈與人許媽出現上述情況。

郭威的兒子,你們知道嗎?許媽為何不願意為姚策買婚房並提出分手?

四是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很多朋友覺得許媽可以用這條來撤銷房子的贈與,這是有點想當然了。法律上嚴重侵害指非常重大的侵害了,這麼說吧,受贈人姚策的行為絕對達不到嚴重侵害。

五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這可能是唯一可以嘗試的方式,許媽可以以自己的經濟突然變差很多來提起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不過,舉證的難度也是非常大的,事實上許家確實還沒有到這種情況。

6。以上分析了關於撤銷贈與婚房的各類情形。坦白來說,許媽要完全拿回贈與給姚策的婚房在法律上幾乎無法做到,只能按照遺產繼承(姚策沒有遺囑或者有遺囑但無效)按比例分回部分房子。情感上大家也許無法接受,但事實就是如此,很多事情本身就沒有盡善盡美的解決方式,現實永遠比電視劇裡的情節更加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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