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12歲託管班男孩作業時被同學潑502膠水,眼皮睫毛粘在一起!

近日,青島一託管班內12歲男孩小澤(化名)正在寫作業,不料,坐他前排的同學轉身將一瓶502膠水從小澤的額頭倒下,導致小澤右眼眼皮和睫毛死死地粘在一起。目前小澤在青島中心醫院透過局麻下手術,沒有留下後遺症。

【提醒】12歲託管班男孩作業時被同學潑502膠水,眼皮睫毛粘在一起!

針對前排同學故意倒膠水,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也就說其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但是考慮到行為人的年齡因素,一般來說對未成年人處罰時,要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換句話來說,可能會對行為人從輕或免除處罰,或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但據醫生表示,502膠水的黏合力很強,並且腐蝕性很強,如果誤入眼睛,將會對眼睛造成傷害。好在小澤的眼睛裡滲入少量膠水,並無大礙。此時,假如在經司法鑑定後小澤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該名學生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就民事責任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前桌同學的家長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如果該託管班未盡到管理職責,比如疏於管理或者未加強學生教育,那麼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說,除非該託管班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對學生的日常培訓、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職責,否則就需要對孩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再次強調,教育培訓機構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的同時,也要加大加強普法教育力度。家長們如果遇到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報警或採取訴訟途徑維護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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