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徵收集體土地的方法徵收國有土地合法嗎?

眾所周知,我國對徵收有兩套徵收程式,分別是面對國有土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面對集體土地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兩套徵收程式需要遵循的法規也各不相同。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式,由《土地管理法》具體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由於我國土地所有權存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因此,在徵收過程中,就相應存在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和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的兩種法定程式,這是由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在具體徵收中,兩套徵收流程本應各按各的來,並行不悖。但在實踐中,因為歷史等原因,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往往可能交錯分佈,對徵收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難。為了減少麻煩,有些地方徵收部門可能會只用一套徵收程式去徵收全部的土地。

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應以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及登記簿為準!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此外,關於集體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用徵收集體土地的方法徵收國有土地合法嗎?

可見兩部法規對土地到底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作出 了明確的規定,在徵收房屋評估中,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性質,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

因此在房屋徵收中無法確定其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的,如果有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的,應以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為準,對於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應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式徵收。

我國集體土地、國有土地的兩套土地所有制度,決定了我國存在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和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的兩種法定程式。

如果用集體土地徵收程式,去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異於用刑罰去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這種情況不僅是法律適用的錯誤,還會嚴重危害到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

因此,

凡是徵收部門想用集體土地徵收程式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廣大的被徵收人應該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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