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陳某某交通肇事撞死人,意外牽出拒執案

商河陳某某交通肇事撞死人,意外牽出拒執案

近日,商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某某交通肇事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經過法庭審理,商河縣人民法院最終以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20年12月的一天,陳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商河縣某鄉村公路與沿公路散步的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當場死亡。經商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事故責任。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商河縣人民檢察院發現陳某某所駕駛的車輛雖然登記在其朋友名下,但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即為陳某某本人。陳某某之所以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朋友名下,是因為其本人在法院有多起民事案件已被申請強制執行,自己已經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商河縣人民檢察院遂將該線索移送商河縣公安局偵查。

經調查發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商河縣支行、山東商河農村商業銀行訴陳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等案件,經商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法院最終判令陳某某償還上述銀行48萬餘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判決生效後,陳某某沒有自動履行民事判決,兩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商河縣人民法院查封陳某某汽車一輛,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給陳某某發出限制消費令。為逃避法院對其名下財產進行查控,2018年7月,陳某某以2。6萬元的價格購買小型轎車一輛,後將車輛登記在其朋友名下。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陳某某到某保險公司工作,要求其工作的保險公司將工資收入13萬餘元以現金的方式發放或者發放到其父親名下。上述執行案件均因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鑑於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陳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結合被告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全部經濟損失等情節,商河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資訊來源:商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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