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吃喝玩樂
都可能產生生活垃圾
總有一些人為了一時的便利
將垃圾一股腦扔進垃圾桶
咱們今天就來曝光一下
這種不文明的行為
案例一
2021年09月07日,新倉分隊執法人員在執法巡查時發現夏某某在嘉興平湖市新倉鎮平廊公路西側某分類亭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整改,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的規定,屬於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新倉分隊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1年09月07日,新埭分隊執法人員經執法巡查發現某火鍋店經營者在平湖市新埭鎮新興南路新元小區東南側某店鋪門口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整改,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的規定,屬於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新埭分隊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1年08月25日,當湖分隊執法人員經執法巡查發現某超市經營者在平湖市當湖街道梅園路某店鋪門口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整改,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的規定,屬於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當湖分隊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1年09月23日,廣陳分隊執法人員在執法巡查時發現葉某某在平湖市廣陳鎮振廣西路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整改,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的規定,屬於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廣陳分隊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美麗環境需要每一位市民
積極參與、共同創造!
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
做一個文明、自律的時尚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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