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佔用盲道
既影響了出行安全
也使得交通秩序比較混亂
臨清交警持續整治不手軟
全力維護轄區停車秩序文明規範
創城 我們在行動!
為淨化城區道路交通環境,清理佔用盲道違停車輛,臨清交警大隊結合城區道路實際情況,採取“白+黑”全天候巡查模式,不間斷對重點路段進行巡查整治,形成對車輛佔用盲道、亂停亂放的嚴管、嚴罰高壓態勢,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保障群眾通行安全、順暢。
城區兩個中隊加大交通巡邏管控力度,邊巡邏邊治理邊宣傳,發現隨意在道路上亂停亂放、佔用盲道、佔用消防通道的機動車及時採取治理措施,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對佔用盲道的設施及時拆除,告知沿街商戶相關法律規定,做到還路於民。
繼續曝光
以下是部分違法車輛曝光!
曝光臺
01 魯P8*9M7
02 魯PC*628
03 魯PL*950
04 魯P7*1FG
05 魯PE*Y91
06 魯PE*F32
違停帶來的危害:
1.影響城市形象。
亂停亂放行為影響了城市道路交通的整體環境,導致城市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城市形象。
2.影響道路通行能力。
隨意停車、佔道停車會佔用有限的道路面積,影響通行效率,且容易形成堵點、導致道路堵塞。
3.影響交通安全。
機動車隨意停放,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違停車輛通常沒有采取安全警示、防護措施,後車駕駛員很難及時發現停車。
關於違法停車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處罰依據
1
在懸掛禁止停車相關禁令交通標誌的違停嚴管道路範圍內臨時停車、停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之規定,屬於違反禁令標誌或禁止標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予以罰款200元人民幣,並記3分的處罰。
2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第49條第1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第2款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第71條之規定,予以罰款100元人民幣的處罰,可以拖移機動車。
3
《山東省實施辦法》第49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時,應當沿順行方向靠邊停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1)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2)在路面寬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並列雙向停車;
(3)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
夜間或者在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後位燈。
4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48條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誌、標線標明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2)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3)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4)不得違反規定在醫院、學校、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周邊停放;
(5)不得違反規定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
(6)未懸掛號牌、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號牌的機動車,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臨清交警提示
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時
請考慮他人是否便利
遵守交通法規
請勿隨意停車
文明出行 要靠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