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動變“刑”動!德化又一人被判刑了!

心動變“刑”動!德化又一人被判刑了!

2020年8月25日,德化縣公安局將小林抓獲。2021年11月,德化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林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將銀行卡出售他人,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小林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小林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本案中小林在明知對方收購銀行卡可能用於資訊網路犯罪時,仍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於支付結算轉賬等,即構成此罪。

有的人要問了,那如果對方沒告訴我要做什麼,我把銀行卡賣給他,就不構成犯罪了吧?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銀行卡僅限於開卡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出租或出售

。且即使收購方沒有告訴你要用來做什麼,

只要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情形,也推定為“明知”

TAG: 資訊網路小林銀行卡犯罪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