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鄢陵捕鳥違法嗎?速看!

在鄢陵捕鳥違法嗎?

近日,鄢陵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辦理的一起非法狩獵案結案。兩名犯罪嫌疑人孟某、侯某雖然被鄢陵縣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但警示大家野生動物不能亂捕,生態環境要大家共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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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孟某、侯某以娛樂為目的,在網上購買了用於非法狩獵野生鳥類的彈弓、鋼珠、頭燈等工具。2020年10月21日20時許,兩人結夥兒在鄢陵縣林業局西鄰院內苗木樹地中使用彈弓,採用頭燈夜間照明行獵的方式非法狩獵野生鳥類。不巧的是,兩人尚未狩獵到野生鳥類,即被鄢陵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抓獲,民警依法查扣兩人正在使用的和存放的用於非法狩獵野生鳥類的禁用工具彈弓5把、鋼珠約4公斤、頭燈2臺和其他附屬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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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鄢陵縣人民政府釋出《關於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的通告》。依據該通告,鄢陵縣全縣區域為禁獵區,2019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為禁獵期。禁獵區、禁獵期內,除科學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獵捕或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繁衍生息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禁止使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彈弓等獵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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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侯某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捕獵工具捕獵,已觸犯上述規定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不過,兩人沒有捕獵到野生動物,情節並不嚴重。鄢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可以對兩人不起訴,並針對這一決定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後,檢察官向孟某、侯某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

兩人均表示,在以後的工作和生活中,從自己做起,從當下做起,以實際行動珍愛野生動物。兩人也希望群眾從他們身上吸取教訓,戒除肆意捕殺、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共同營造、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法律知識: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我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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