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不能變成保護未成人犯罪

5月31日,江西貴溪,一名15歲男孩殺害同村6歲女童和5歲男童後拋屍河溝。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具體情況以官方通報為準。

15歲,本應該是在課堂學習、在操場奔跑的年紀,怎麼會用這樣殘忍的方式剝奪兩個幼童的生命,給兩個家庭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我們單看男孩殺人拋屍的行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滿足《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針對刑事犯罪低齡化的特徵,《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刑責年齡降至12週歲。

保護未成年人,不能變成保護未成人犯罪

這起事件並不是個例。2018年3月,在校生宋某(15歲)、張某二人晚自習因瑣事發生爭吵、撕扯,後被同學勸開。張某某要求宋某某向其道款,遭宋某某拒絕。後雙方約定以打架的方式解決此事,在約架中宋某某被打、遂產生報復心理。在第二天老師離開教室後,宋某某取出提前準備好的菜刀朝張某某頸後砍去,經當地人民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宋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每個人來說,生命都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沒有隨意侵犯他人生命的權利。《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所以這個15歲男孩子的家長,還要為其侵害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能事前預防,永遠好過事後的懲治。孩子分辨是非和善惡的能力是有一個發展過程,正如他們要逐步發展閱讀和數學能力一樣。家長應當重在培養孩子的道德品質,教會孩子做人、教會他們分辨善惡。在本事件中的家長是否存在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情況,才導致其殺害2名幼童的情況出現?是否存在監護失職?都是我們應當細細思考的。

未成年人是希望,學校和家長應當加強教育溝通,對於有“不良苗頭”的未成人予以正確引導,同時也應當教育他們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總之,無論如何保護未成年人,都不能變成保護未成人犯罪。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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