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寶:物流行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隨著我國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物流法律法規的滯後與不完善凸現出來,成為我國物流業發展比較混亂的原因之一。因此,物流企業瞭解法律知識,規範物流發展中的無序現象,成為我國物流發展中面臨的關鍵。不管你是物流公司、大車司機或是快遞員,多瞭解一些物流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對平時的工作是有幫助的。

貨運寶:物流行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1、書面合同很重要,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並不意味著合同關係無法被證明:電子郵件、QQ、MSN以及電話錄音等均有可能成為證明合同關係存在的關鍵性證據;建議物流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時,注意透過電子郵件、QQ、MSN及電話錄音等方式補證合同關係,並保留相關電子記錄。

2、運輸單證是物流企業與貨主之間存在運輸合同的有力證據:運輸單證(特別是提單)的背面條款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作為運輸合同條款使用,但物流企業應在簽發運輸單證時注意提示貨主背面條款中免除物流企業責任的條款(如保價條款、免責條款),並要求貨主簽字確認知曉且同意該等條款,否則該等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無法為物流企業保駕護航。

3、用以佐證合同關係存在的證據,以雙方簽字蓋章檔案為最佳:如使用電子郵件、QQ、MSN以及電話錄音等方式時,最好能在該等證據中明確對方的身份資訊,如姓名、職務等;所有證據以原件為最佳,不建議使用傳真件、掃描件、影印件等。

4、物流企業盡到對保價、免責等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並不意味著必然免責或限制賠償責任。如損失系物流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物流企業依舊無法援引上述條款。

5、物流企業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時,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己方在貨主未付清相關費用時有權扣留包括運輸單證在內的一切單證。如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應透過電子郵件、QQ、MSN等方式告知貨主,並詢問其是否接受;否則物流企業只能扣留報關單、核銷單等,而無法扣留運輸單證。

6、識別物流企業是承運人還是代理人,必須綜合考慮合同約定、是否簽發運輸單證、收費種類、開具何種發票、交易習慣以及合同履行等因素。

7、物流企業在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時,如以承運人的代理人名義簽發運輸單證,必須證明其已經獲得承運人的授權,否則將被認定為承運人。

8、身份不同,物流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亦不同:如系代理人,物流企業僅需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如系承運人,不論是否存在過錯,物流企業均應對貨物損失、遲延交付等負責,除非能夠證明免責事項的存在;

9、即便均為承運人,不同運輸方式下物流企業的賠償責任和免責事由亦不同:相比於公路運輸,海運、空運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較輕、免責事由較多;

10、沒有民用飛機的物流企業在以承運人身份從事航空貨物運輸時,不享有《民用航空法》賦予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免責事由等權利,只能同公路運輸一樣,受《合同法》的調整。

11、物流企業從事公路貨物運輸時,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如從事危險品或大型物件運輸的,物流企業所運輸的貨物必須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但物流企業缺少資質並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效力。

12、物流企業從事大型物件運輸時,除了必須獲得相應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外,還應查對核實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其他資料,並起運前獲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如物流企業未履行上述程式並因此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將認定物流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13、如物流企業違規儲存、運輸危險品併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直接負責人或行為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14、沒有運輸經營資質的司機掛靠在物流企業名下時,如在從事貨物運輸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物流企業與司機應對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如物流企業履行了全部賠償責任,可依據掛靠協議向司機追償,但司機的賠償能力有限,物流企業可能會無法追回全部損失。

15、貨物運至目的地後,如收貨人未在物流企業指定期限內提貨的,物流企業可要求收貨人支付保管費。

16、當託運人或收貨人拒付運費、保管費或其他運輸費用時,物流企業可留置貨物,但合同約定承運人不得留置貨物的除外;物流企業對其留置的貨物仍負有保管義務。

貨運寶:物流行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17、如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貨物滅失時,運費按承、託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的:

(1)公路運輸:承運人不得要求託運人支付未收取的運費且應返還已收取的運費;

(2)國內海上運輸:與公路運輸相同,但如貨物因不可抗力部分滅失的,承運人按實際交付貨物比例收取運費;

(3)國際海上運輸:承運人應返還已收取的運費;如貨物已裝船的,託運人應承擔裝卸費用。

18、從事貨運代理業務時,如直接委託人不是貨主、而是其他貨運代理企業或中間人時,物流企業在主張其與貨主之間存在直接貨運代理關係的,應注意直接委託人是否具有轉委託許可權以及真正的委託人(即貨主)是否明確同意轉委託;貨主直接付款、接受單據和發票並不意味著貨主同意轉委託。

19、物流企業從事貨運代理業務時,如既接受締約託運人的委託訂艙,又接受實際託人的委託交貨給承運人時,物流企業應將提單等運輸單證交給實際託運人,而非締約託運人;如物流企業僅接受一方委託的,只需將單證交付委託方即可,不存在上述交單問題。

20、物流企業識別締約託運人和實際託運人的關鍵在於委託事項的內容,締約託運人委託的是訂艙,物流企業代表其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實際託運人委託的是交貨,物流企業代表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

21、運輸方式不同,遲延交付的內涵也不盡相同,如:在公路運輸和國內水路運輸中,承運人未在合理期限或約定期限內交付貨物即構成遲延交付;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只有在約定期限內未交付貨物才構成遲延交付;而在鐵路運輸中,承運人未在合同約定或國家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才構成遲延交付。

22、公路運輸中貨物發生滅失、毀損時,承、託雙方首先應依據合同約定來確定損失;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透過補充約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仍無法確定的,則應依據交貨或應當交貨時目的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

23、用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運輸貨物,且其中一種方式為國際海上運輸的: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應對全程負責,而實際承運人僅對各自運輸的區段負責;如能確定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則依據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法律法規來確定賠償責任;如不能確定區段,則依據《海商法》確定賠償責任。

24、水路運輸(含國際海上運輸)中,物流企業作為有船承運人可同時享有兩種責任限制的權利:一種是單位責任限制,指對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可限制在一定數額內;另一種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指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時,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承租人等,可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但物流企業作為無船承運人時僅享有單位責任限制,不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25、物流企業如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業務時,未盡謹慎義務而與不具備資質的無船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並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物流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6、物流企業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業務時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代理行為沒有過錯,否則物流企業應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27、運輸方式不同,貨損索賠的訴訟時效亦不盡相同:公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為2年;水路運輸(含國際海上運輸)為1年,且在國際海上運輸中,物流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後再向實際承運人或其他責任方追償的期限為90日。

貨運寶:物流行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28、航空運輸中,託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就貨損或遲延交付向航空公司提出異議:

(1)貨損:應在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

(2)遲延交付:應在自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託運人不能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訴訟,除非能夠證明航空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但如承運人不是航空公司,而是沒有民用飛機的物流企業時,託運人的索賠權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9、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且因鐵路運輸發生的糾紛受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水路運輸(含國際海上運輸)和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發生的糾紛受海事法院管轄。

30、如運輸合同中約定了有效仲裁條款的,承、託雙方在協商不成時只能透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訴至法院;如未約定有效仲裁條款的,承、託雙方可以在運輸合同約定訴訟管轄(即可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要求(即第29項所列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如在運輸單證的背面條款約定訴訟管轄或仲裁條款的,承運人應在簽單時盡到提示義務,否則該等約定可能會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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