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版權江湖

隨著NFT的進入主流視野,NFT的版權遺留問題日趨激烈。

著名的Cryptopunks持有人Punk#4156在以1000多萬美金賣掉自己的punk後大量買入“山寨punk”專案,就像是在向Cryptopunks的創作者公司Larva labs下戰書。Punk#4156長期以來一直是“NFT去版權”運動的倡導者,他/她創立的NounsDAO專案就是一個最徹底的CC0去版權專案。(後文詳述)

作為創意類資產,NFT必然有創作者和持有者兩個陣營。NFT的創作者到底應該保留多少自己作品的版權呢?還是在賣出作品的那一剎那,把所有權力隨之一併奉送?一場足以決定NFT行業方向的爭奪早已在暗中開始。

1、NFT版權的爭議點

NFT目前主要有三種用途。

第一種用途是代表現實資產的證書。比如Breitling百年靈表使用NFT來代替昂貴手錶的紙質證書。

第二種用途是代表“數碼版本”或者“數字權益”。比如藝術家Kieren Seymour每發售一副畫,就會同時附送一個帶有數碼版影象的NFT。再比如著名的Gary Vee,用VeeFriends NFT來代表線下和他共進晚餐或者一起打網球的權益。

上述兩種用途,NFT都是“工具人”。

工具人“NFT”可以說並不存在版權爭議,因為資產的主體始終是實物或者服務,所有版權都在現存的“版權法”中有法可依。

而第三種用途,即NFT代表數字原生資產,是版權保護要面對的新領域。比如Twitter創始人Jack Dorsey290萬美元出售的“Just setting up my twttr”這個NFT,就是數字原生資產NFT。

這個範疇的NFT是幾乎所有NFT版權問題的爭議所在。

數字原生資產的版權保護,向來是個難點,因為“複製黏貼”太容易了。而NFT的出現,貌似解決了這個問題。但是,對NFT的版權界定問題,又隨之而來。

因為NFT是新生概念,目前,沒有任何國家或地區存在專門針對NFT的版權法律。迄今為止,所有法律界對於NFT版權的討論,都是基於IP法、IT法和商業法的基本原則的推演。

NFT版權目前的狀態,更多的是一種發行人單方面的決策。那麼,現在市面上的NFT版權,主要有哪些呢?

2、舊的版權玩法過時了?

加密貓作為元老級的NFT專案,成為了很多後來者追隨的版權模板。2018年,加密貓創作公司Dapper Labs釋出了NFT License,一個規定NFT權益的通用法則[1]。

其中明確規定了,NFT持有者不得隨意改變所持有NFT的藝術形象,不能用做商業營銷或者生產第三方產品的用途,不得關聯不正當形象,不得進行商標註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的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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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這個準則基本上排除了持有者大部分的商業權益。

後來的CryptoPunks,使用的就是這個準則。所有Punks的智慧財產權和商用權,都歸創作者Larva Labs所有。所以,當Larva Labs把所有Punks的媒體開發權打包賣給好萊塢公司United Talent Agency的時候,所得收益和Punks的持有者沒有一毛錢關係。

不過,準則只是參考,具體的權益還是由創作者在發售時透過智慧合約或者合同的方式寫定,願者上鉤。

比如林肯公園主唱Mike Shinoda最近在發行音樂NFT時,在網站上明確規定了非常有限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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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授權、無商業開發權、無複製權、無傳播、改編、演出權。看起來,比CryptoPunks的版權限制還要嚴格很多。

類似的版權限制,是不是會被嚴格遵守?恐怕在現實中很難,偶爾的侵權行為也難以被追究。在這個方面,你複製傳播一張NFT的照片和複製Jpg照片是一樣的,同樣屬於侵權,但是大機率沒人會給你發法院傳票。

而且,NFT License寥寥數字,為自己留下了很多靈活的解釋空間。

比如,Modifying the art(改變藝術形象)這一條款。如何才算改變?給NFT取名算不算?做成動畫算不算?

Punk Comics專案把十幾個Punks人物透過漫畫的形式進行了編劇和演繹,形成了自己新的宇宙。這個算不算侵權呢?

Gmoney使用所持有的punk形象,透過動畫和重新命名,釋出了自己的品牌,和adidas original進行合作,需不需要給Larva Labs版權費呢?

目前來看,“最終解釋歸專案方所有”,或許是這類版權尷尬的現狀。

用這種繼承於現實世界中的版權法,來約束NFT數字原生資產,有點力不從心。正如Punk#4156說的那樣,“這和版權無關,加密貨幣具有抗審查性,NFT同樣應該如此”。

3、未來版權的方向

很多Punks版權政策的反對者都會拿另一個超級IP專案Bored Ape Yacht Club來做對比。

和Punks不同,BAYC的持有者同時擁有自己所持有的BAYC商業權。

比如,你可以用持有的BAYC形象去生產筆記本、T恤等進行售賣,所得歸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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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C著名的持有者Jimmy McNiles甚至和Universal Music合作,把自己的四個ape組成了一支虛擬樂隊,一起開發音樂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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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過程中,BAYC的創作者Yuga Labs雖然不會從持有者的各種商業行為中直接獲利,但他們也樂享其成,甚至會鼓勵和推動這些版權開放新模式的發展。因為他們仍然保留了對整個系列IP的權益。Yuag Labs最近也和著名音樂經紀人Guy Oseary簽署IP共同開發協議,一起推進BAYC在娛樂市場的開發。

這無論是對Yuga Labs,還是對每一個BAYC持有人,無疑是好事。

水漲船高,只有整個IP的影響力不斷擴大,才能真正給每個持有者帶來利益和信心。

就在本文寫作時,最終發生了原本難以想象的事。一個punk以51。89ETH成交,這個價格低於BAYC的地板價。好事者翹首以盼的BAYC ‘超越’Punks終於發生了!

或許這個時刻是短暫的,畢竟Punks的歷史地位不是可以被輕易顛覆的,但這件事情的發生,是不是也代表著NFT版權爭議的一個階段性結論呢?

NFT的版權江湖

不過,BAYC的開放版權在NFT的版權世界裡遠遠算不上邊界。

畢竟,加密運動倡導的是一個開放、透明、共享的世界,加密世界的基本單位是開放式的社群。任何版權限制,似乎都和加密世界的價值觀格格不入。

所以,有更激進的創作者,發起了CC0運動。CC0,簡單來說,就是“no rights reserved”——創作者不保留對作品的任何權益。

這樣,CC0之下的NFT就變成了公共商品,任何人都可以用。這有點類似於人們更熟悉的開原始碼,任何人都可以拿來複制使用,或對其做出修改,形成新的程式碼。

大專案比如CrypToadz,NounsDAO,Blitmap等,都使用了CC0原則。如果你購買了一個CC0專案的NFT,你買到的是這個NFT所附帶的空投、投票等一系列權力,以及以後出售這個NFT的可能性。它的圖片、藝術、聲音等等,任何人都可以拿來用,無需購買。

NFT的版權江湖

這可能聽起來很奇怪,感覺像是買了個寂寞。但其實這是非常聰明的做法。

對於依賴社群來壯大的NFT來說,簡直沒有比CC0更好的做法了。有句老話說的好,“比被別人議論更糟糕的事情,是沒有人議論你”。如果有很多人拿你的NFT去做頭像,甚至去寫故事,印T恤,那對於你來說,簡直是大好事。他們的行為相當於免費為你的NFT做廣告,落地應用場景,甚至開發生態。這一系列事情的結果,就是你的NFT會越來越值錢,而只有你,才有權力賣掉它獲利!你只給了他們免費使用權,他們卻在幫你賺錢!

這種CC0的應用,對於社群驅動的NFT來說,是非常有利於IP的傳播、壯大和創新的。可以說,這甚至是以後社群NFT唯一的選擇了。

筆者認為,這是所謂“創作者經濟”和NFT最好的結合。完全開發的環境最利於創作,而NFT又使得持有者完全不用擔心複製品和假貨的風險。

創作者需要素材,資本家需要故事。

這就是美國法律教授和NFT專家Brian L。 Frye所總結的“Clout Economy”(影響力經濟)[2]。

4、好的NFT同時屬於創作者和持有者

說了這麼多版權,小灰灰並不認為創作者版權保留越少越好。即使在NFT世界中,版權仍然對創作者存在重要的激勵作用。相反,小灰灰認為,版權即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要使用好版權是一件非常專業化的事。

正如Punks社群中支援現行版權政策的punk#5528說的那樣,“即使Larva Labs明天宣佈放棄所有版權權益,大部分Punks持有者也根本不知道怎麼使用手裡的版權。”

我們所觀察到的現象,正是如此。

目前成功的NFT商業化運作,無一不是來自本身就具有很大量能的持有者和大品牌、大平臺的合作,或者來自極具創造天賦的個人持有者的創造。對於大部分普通持有者來說,除了印幾件T恤外,很難想象如何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利用這個虛無縹緲的“商業權益”。

而且,只有集中了大量的IP版權之後,才有資格和資源方平起平坐談條件。顯然,專案方大部分時候更有能力把這件事情做好。

說到底,目前大部分NFT持有者的訴求,不是要去建立自己的NFT IP,而僅僅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而已。他們重視的往往只是所有權。至於商業權、開發權、品牌建設、市場運營這些,對普通持有者既沒能力也沒興趣去做。如果專案方和社群能夠做好這些事情,他們會非常樂意去free ride。

所以,無論籌碼在誰手上,NFT應該是同時屬於創作者和持有者的。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NFT市場中,只有強大的社群才能支援強大的NFT IP,而這,需要創作者和持有者一起合作,各司其職。更好的版權關係,也應該以此為出發點。

TAG: NFT版權持有者創作者Pu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