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應向強制安裝軟體說不

消費者應向強制安裝軟體說不

社會現象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有過這樣的經歷:電腦與手機中經常會多出自己從來沒安裝過的軟體,這些軟體很難解除安裝甚至不能解除安裝,會給我們生活帶來很大的困擾。而且這些軟體其佔用記憶體,有可能降低電子產品的執行速度,使用起來非常不便,很多人不堪其擾。究其原因無外乎安裝捆綁軟體,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制安裝,這種強制安裝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過多的預裝軟體,會導致記憶體縮水、執行減速、機身發熱等問題,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不便。部分軟體還存在強行推送廣告、獲取個人資訊等違規行為。可以說,預裝的軟體越多,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越嚴重,尤其是難以解除安裝和不可解除安裝的軟體,更讓人忍無可忍。

經典案例

華東政法大學學生李明芮在下載使用“金山毒霸 ”軟體後,發現自己的電腦中被捆綁安裝了獵豹護眼大師和軟體管家兩款軟體。於是李明芮等四名同學與“金山毒霸”運營方獵豹公司展開了持續兩年的拉鋸戰。案件審理過程中,金山毒霸不再捆綁軟體“全家桶”,使用者在下載安裝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安裝“護眼模式”及“軟體管家”。近日,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獵豹公司同意賠付李明芮等四人700元賠償金。

消費者應向強制安裝軟體說不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傳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

電子資訊傳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使用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 設定惡意程式的;

(二) 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 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五條

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網路安全,切實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

(一) 提供移動智慧終端預置軟體(以下簡稱預置軟體)的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使用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使用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 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不得呼叫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傳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未經明示且經使用者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開啟應用軟體、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體等侵害使用者合法權益或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

(三) 為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釦費;收費企業應對使用者確認資訊和計費原始資料至少儲存5個月,併為使用者查詢提供方便。

(四) 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慧終端中安裝應用軟體,並提示使用者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體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本質問題

首先,敢於向捆綁安裝軟體說不的消費者有著讓人佩服的勇氣。但是有關部門也應當出臺科學合理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約束軟體開發者,從而減輕消費者的負擔。如果消費者負擔過大,維權成本過高那麼就很難與開發公司相抗衡,進而怠於維權。但是現階段,我們也有一些法律法規對軟體開發商的這種行為進行約束,此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多一些這樣的維權者,相信軟體開發公司也沒有底氣繼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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