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萬鉅款被職員私自轉走,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它有沒有在甩鍋?

一則“銀行職員私自轉走1200萬,銀行卻只擔責兩成”的訊息登上熱搜。

1200萬鉅款被職員私自轉走,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它有沒有在甩鍋?

1200萬鉅款被職員私自轉走,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它有沒有在甩鍋?

根據相關媒體的報道,丁女士與丈夫做了大半輩子的生意,手中頗有些積蓄。她有一個親戚王某,是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員。王某經常遊說丁女士將手中的錢存到他那裡去。在王某的反覆勸說下,丁女士於2019年4月上旬,先後分幾筆將1200萬元存入了該行的營業部。

之後,王某又“以代領鉅額禮品”為由,騙到了丁女士的銀行存單和身份證原件,將1200萬元存款悉數轉入其父親的賬戶上。丁女士討要存單和身份證,王某總以各種理由和藉口拖延,直到偶然發現自己的1200萬元已經不見了。緊急報警後,王某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錢款一直未能追繳回來。

為追回這筆資金,丁女士先就2筆業務共計500萬元將清徐農商行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丁女士一方承擔80%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

1200萬鉅款被職員私自轉走,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它有沒有在甩鍋?

這個訊息一經曝出,立即登上了熱搜榜,引起了網友的巨大議論。很多網友措辭激烈,譴責銀行的行徑無異於“強盜”,認為銀行這樣操作真的太無恥了,“幹啥啥不行,甩鍋第一名”……

其實,銀行在這件事情上,還真挺冤的。它只擔責20%,於法於規、有據可循,並非盲目“甩鍋”;而法院也不是胡亂判案。

這起看似簡單的侵權案件,實際上並不簡單。

它需要先理清楚兩個問題:

首先,職員王某在違規操作中是否能夠代表銀行?這顯然不能夠。因為銀行有嚴格的審批、決策和監管的流程,王某完全是揹著銀行在搞鬼;

其次,案件的定位是如何?如果是定位為儲蓄合同糾紛(民事)或詐騙非法侵佔(刑事),那麼銀行方面的責任認定就會完全不同。如果定位為民事糾紛,銀行是主體,它要擔責的地方就多;但如果定位為刑事(或先刑事後民事),則銀行承擔的責任只能在30%以下(承擔次要責任)。

在此案件中,王某因為“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顯然這是一起性質惡劣的刑事案件,案件的主體應該是儲戶丁女士與詐騙實施人王某,而清徐農商行只是案件的連帶附屬關係。正是王某處心積慮、瞞天過海,繞過銀行的監管程式,對丁女士實施瘋狂的詐騙,才導致鉅款被私自轉走。王某的行為,讓儲戶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也讓銀行方面形象遭受重大打擊。丁女士起訴的物件主要應該是王某,透過訴訟向他追繳有關款項。銀行在這方面確實暴露出

管理混亂、用人失察、監控不嚴的過錯與漏洞

,但它確實只應該承擔案件的次要責任。

1200萬鉅款被職員私自轉走,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它有沒有在甩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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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筆者誠摯建議:

丁女士一方應儘快調整訴訟策略,加大對詐騙嫌疑人王某及其家屬的司法起訴和催繳力度,儘快追回全部款項,將損失降至最低。如果不改變訴訟策略,堅持上訴,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銀行方面頂格就是分擔三成責任,根本就是杯水車薪,無法止損。

不知諸位如何看待這起案件?歡迎交流探討。評論區見~~~

TAG: 王某女士銀行清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