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趣遊戲再發宣告《傳奇》遊戲獨佔權屬屬侵權盛趣遊戲迴應再度發聲

近日盛趣遊戲針對娛美德此前對自己“獨佔性權利”的宣告所作出的迴應再度發聲,強調自己作為《傳奇》遊戲共同著作權人韓國真傳奇(亞拓士)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及《傳奇》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性著作權權利人,一直享有對於《傳奇》遊戲包括運營權、改編權等相關獨佔性權利。提出娛美德拒絕承認韓國本土兩次敗訴,始終拿對中韓主體及市場並無管轄權及法律強制力的中韓之外的第三地民間仲裁機構檔案來誤導愚弄公眾及市場。

看完這篇宣告相信讀者一定有和我同樣的疑問:這和之前的宣告內容有什麼區別麼?娛美德此前就所謂盛趣遊戲的獨佔性著作權權利人、韓國本土判決以及新加坡仲裁早已做出過迴應和相關解讀。按說正常邏輯想要駁斥對方的觀點就要拿出事實和證據支撐自己的說法,盛趣遊戲卻只是一再強調自己的權利,並未對娛美德提出的說法予以反駁和正面迴應。難不成重新發一遍宣告就等於此前娛美德的迴應不存在?

2001年,《傳奇》的著作權人與盛大(盛趣遊戲前身)簽訂的《軟體許可協議》(簡稱“SLA”)規定雙方的合作僅限於PC客戶端遊戲運營的授權,並不包含任何其他遊戲形式的授權。所以盛大從一開始就未曾擁有過製作或授權他人制作手機遊戲、網頁遊戲、H5遊戲、PC客戶端衍生作品等其他遊戲的權利。從2003年開始,盛大的一系列改編與授權其實均是在侵犯娛美德的合法權益。

而如今盛趣遊戲卻一直反覆強調自己是《傳奇》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性著作權權利人,不止運營授權改編我全都要。但是卻沒有對這一說法提供任何強有力的支援。要知道娛美德可是實打實的《傳奇》遊戲著作權權利人,在沒有娛美德認可的情況下,這個獨佔要從何談起呢?

而且,2020年6月24日,新加坡國際商會仲裁庭做出了第22820/PTA/HTG號裁決,明確確認了SLA的終止時間是2017年9月28日,其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亞拓士擅自單方面與盛趣遊戲簽訂的為期8年的SLA的《續展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盛趣遊戲對《傳奇》遊戲早已不擁有任何權利。在這樣的背景下,盛趣遊戲對外仍然聲稱自己是《傳奇》遊戲在中國地區的獨佔權權利人,實乃無稽之談。

公開資料顯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是國際性知名仲裁機構,具有很大的獨立性,該仲裁院總部設在巴黎,理事會由來自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具有國際法專長和解決國際爭端經驗的成員組成。設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目的在於透過處理國際性商事爭議,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發展。這樣一個機構怕不是一個簡單的“民間仲裁機構”就能一筆帶過的吧,盛趣遊戲此舉無非是想弱化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員的存在感,進而削弱其裁決的影響力,將公眾的視線引導到對自身有利的方向。但是事實就是事實,透過一些小手段小心思在輿論上討得的便宜終究無法改變事情的走向。

至於“韓國本土兩次敗訴”的說法,經筆者調查也不過是玩弄文字遊戲。2021年1月28日韓國法院就傳奇IP和亞拓士之間就《續展協議》訴訟作出二審判決。韓國法院二審判決繼續認定亞拓士擅自簽署《續展協議》違反了善管義務,考慮到在韓國進行的該案訴訟被告不包括盛趣遊戲,因而韓國法院認為其對《續展協議》效力作判定難以影響到盛趣遊戲,認為傳奇IP就《續展協議》效力爭議應當在亞拓士和盛趣遊戲同為被告的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仲裁程式中尋求救濟是最為合適的路徑,而且韓國法院認定盛趣遊戲違反了SLA協議,並認可了針對盛趣遊戲和亞拓士提起禁止請求及損害賠償請求的正當性。

結合六月份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裁定,認定亞拓士與盛趣遊戲簽訂的SLA協議於2017年9月28日已到期且此後不再具有效力,亞拓士和盛趣遊戲作為該仲裁裁決的當事方,受該裁決的法律效力約束。因此,韓國法院認為,外國仲裁裁決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可以得到韓國國內法院的承認,將具有與韓國國內法院判決同等的效力。

這裡還有一個被刻意略過的關鍵資訊,那就是所涉韓國法院二審判決尚未生效,各方均有繼續上訴的權利。在盛趣遊戲的公告中則成了已然生效的判決,看起來嚴肅的宣告卻處處暗藏著盛趣遊戲的“小心思”,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確實顯得有點不入流。

傳奇IP糾紛發展至今,無論是玩家還是市場都期待著一個終結。只有結束了錯綜複雜的糾紛,理清了權利歸屬,傳奇這個歷久彌新的IP才有再次煥發生機的可能。各方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問題的解決當中,而不是陷入如此這般毫無意義的口水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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