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構成侵權:侵害肖像權不再以“營利目的”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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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內部道路上行駛時

差點撞到突然跑出的女童

車主及車輛被拍照發到社群微信群

車主由此遭到群內部分成員議論指責

無奈之下,車主訴至法院維權

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構成侵權:侵害肖像權不再以“營利目的”為條件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新規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明確以營利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權的條件。

案 情 回 顧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駕車行駛在小區內部道路上。突然,繆某的女兒跑到車道上。所幸,董某避讓及時未造成事故。隨後董某繼續向前行駛並將車輛停在小區道路右側。

由於女兒險些被撞,繆某十分生氣,隨即拍攝了三張董某在小區內部道路停車的照片並上傳至名為“社群聯絡群”的微信群中,群內共427名成員。

當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佈在社群群裡,便向繆某提出其擅自發布照片的行為不妥。繆某針鋒相對,隨後雙方在微信群裡發生爭執並引發該微信群其他成員的議論。在爭執過程中,繆某在群內釋出“我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買這個小區只是為了孩子上下學方便,真的不是讓殺手親密接觸我的孩子”的內容。

董某不堪忍受“殺手”等字眼及群內成員的指責討論,故將繆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繆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的行為,並在“社群聯絡群”或在小區範圍內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有二。

1.繆某在微信群中釋出董某照片的行為是否超出了適當的解決糾紛方式的範圍?

法院認為,在該事件的發生過程中,車輛與繆某的小孩並未發生碰撞,繆某無論出於維權的角度還是公益的角度都應當首先與董某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選擇其他方式解決,但繆某並未就此事與董某進行協商,而是直接將其拍攝的照片上傳至微信群,導致董某受到群內部分成員的指責和非議。因此,繆某此種繞過溝通和協商途徑直接曝光他人行為的方式不應得到鼓勵,應予以約束。

2.繆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權拒絕其照片被他人公開。繆某未經許可將董某的照片釋出在微信聊天群,顯屬不當。事實上,這些照片雖然是在較遠的距離拍攝,但繆某並未對車牌號及董某的臉部做模糊處理,仍能夠清楚地辨識照片中的人物。在這些照片上傳後,引發了微信群內部分成員對董某的指責。同時,繆某在群內釋出的“殺手”一詞雖並未明確針對董某,但在該特定語境中與董某仍存在聯絡,客觀上帶有貶低的意思。因此,繆某的行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權。

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構成侵權:侵害肖像權不再以“營利目的”為條件

另外,由於繆某釋出的照片並非董某在私密場所進行的私密活動,亦未騷擾其日常生活,因此並未侵犯其隱私權。繆某也並未對董某實施其他的語言攻擊,僅就其行車過快的行為予以指責,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譽權的損害。

最終,

法院判決繆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權的行為,並在名為“社群聯絡群”的微信群內向董某公開賠禮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該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繆某已向董某公開賠禮道歉。

法 官 說 法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之一,與人格尊嚴息息相關。《民法典》把肖像權納入人格權篇獨立成章,擴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加強了對每個人“臉面”等外部形象的保護力度,適應了大資料時代、智慧社會對肖像保護的需要。肖像權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權利,在過去法律規定中,侵犯肖像權需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判定條件。為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益,

《民法典》刪除“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要素,避免肖像權保護範圍的不當縮小,為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繆某將董某的照片上傳至微信群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但這種動輒以網路曝光的形式解決糾紛的行為,極易引發諸如“人肉搜尋”“網路暴力”等非理性的行為,社會對此已有較為深刻而慘痛的教訓。許多犯了輕微錯誤甚至被人誤解為犯錯的人因此而受到不應有的指責和非議,對其生活帶來極大的痛苦。對於這種教訓,社會不應當僅僅在事後進行懺悔,更應當去反思、停止、制止該類行為。

現實生活中,普通公眾對肖像權大多存在誤解,認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權,也從未想過去維權。其實,作為普通公眾,我們的“臉面”等外部形象同樣應獲得平等保護,有權獲得賠償。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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