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
只有聊天記錄
沒有借條憑證
我要不回錢
打官司時要怎麼辦?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但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又要怎麼提交電子證據?
遇到以上這些情況
千萬不要慌,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萬別做下面兩件傻事
這兩個坑千萬不要踩
“他欠我錢是事實
我自己寫張欠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透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並透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後,候某並未歸還,於是楊某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侯某害怕自己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於是便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就和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於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王某未歸還過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後,法官詢問了馮某現金的來源。馮某卻當即表示不是現金交易,是透過微信轉賬的形式,但微信轉賬記錄已經丟失,怕官司出現問題,所以乾脆就說是現金交付的。
在法官釋明虛假陳述、虛增債務的法律後果後,馮某坦白自己實際透過微信只向王某轉了6。6萬元,且王某已歸還1。15萬元。最終馮某因虛增債務、虛假陳述,破壞誠信訴訟原則受到懲戒。
以上兩個案例的原告
本可以合理使用電子證據進行訴訟
卻因害怕證據不充分而自作聰明
還擅自偽造證據、虛假陳述
儘管這兩位當事人都認為
自己只是“換個說法”“換種形式”
但訴訟並非兒戲
法庭之上不容虛妄
為了避免法律風險
曉法理出了這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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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往來中,儘量透過簽字、蓋章達成書面協議,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要藉機向對方索要身份證、營業執照、銀行卡、手機號碼等可以證明對方真實身份的資訊。
對於已經繫結過手機號碼的微訊號,可以透過驗證繫結的手機號碼確認該微信是否為其本人使用。手機號碼採用實名制,在微信的新增使用者框內輸入該手機號,搜尋結果會出現該微信使用者,即使使用者更改過微訊號,也會出現相同的搜尋結果。可對全過程進行錄屏。
翻閱聊天記錄,檢視雙方之前的聊天記錄能否固定案件事實。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實,可以透過微信聊天或者電話錄音等方式再次確認借款事實的存在。若微訊號已經修改,並且對方也不承認,且聊天記錄內容又無法鎖定對方身份,此時可以申請法院致函第三方機構即騰訊公司,或者由律師持調查令前往騰訊公司調查微信使用者的實名認證資訊。
這樣匯出的微信賬單
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你“在看”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