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本土一家90年代的房企以1667萬元拍賣一宗住宅用地

近期瞭解到萬州區一家註冊於1999年的房企被萬州區法院執行司法拍賣旗下的居住用地。具體是什麼情況,且看慢慢道來:這家企業名為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500萬元,目前已經列為失信人。註冊於重慶市萬州區白巖路30號。對外投資1家公司,100%控股投資了重慶市萬州區闊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該起拍賣起因於重慶市萬州周家壩街道辦事處與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法院於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式於2018年10月11日、10月26日、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萬州區本土一家90年代的房企以1667萬元拍賣一宗住宅用地

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街道辦事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倒騰費、超面積補償費等費用17114339。19元;2、從墊付之日2018年4月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原告對被告所擁有的位於萬州區原映水村5、6、9、10組的(渝【2016】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00881255號,面積7300平米)土地拍賣價款依法享有優先權;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1年6月,經萬州區(萬州府土函[2001]115號)批覆,同意將位於周家壩街道映水村5、6、9、10組10080平方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重慶市天龍房地產開發物業有限公司,辦理了萬國用[2001]臨時字第10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臨時),證載面積10080平方米。

2010年8月,萬州區人民法院委託重慶萬豐源拍賣有限公司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渝東分所對原天龍房地產公司位於映水村5、6、9組土地8413。32平方米進行公開拍賣。重慶市萬州豐達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以204。43萬元的價格競得,並與其用地範圍內的37戶拆遷戶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萬州區本土一家90年代的房企以1667萬元拍賣一宗住宅用地

2011年8月28日,重慶市萬州豐達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宗土地轉讓給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約定由建安負責該宗地上拆遷、還房、倒騰等相關事宜。取得了該地塊的所有權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渝[2016]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00881255號,面積7300平方米)。

重慶市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該地塊之後,一直未進行開發,也未履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義務。且長期拖欠倒騰費,導致該地塊未安置人員長期進行訴求。

萬州區本土一家90年代的房企以1667萬元拍賣一宗住宅用地

根據拍賣公告及重慶市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請示報告、萬州區人民法院、萬州區國土資源管理局、萬州區建委、周家壩街道辦事處的有關檔案的對應表述,重慶市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承擔3000平方米的還房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折算為17114339。19元,其中房屋補償費及倒騰費按比例承擔(佔比30。79%)16152203。19,審計未認可的8戶超面積補償費962136。00元。

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享有優先權,周家壩街道基於化解矛盾的壓力代為履行了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義務,取得了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代位權,也是該土地依法拍賣的必須前置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享有該地塊的優先受償權。

被告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以追償權為由起訴,沒有法律依據。被告為拆遷安置花費的費用應在本案中一併處理,包括拆遷費276。31萬元、處置土地重疊費用242萬元、解決土地上的司法遺留問題42。7萬元、前期投入的開發成本及管理費用173。87萬元、向豐達物業支付的前期工程費用97。9萬元、為拆遷房屋而購買的有關材料、拆遷天然氣、電力安裝3。0528萬元、支付拍賣費6。58萬元等。關於利息雙方無任何約定,並無事實依據,不應支援。關於土地拍賣價款的優先權,並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應支援。

萬州區本土一家90年代的房企以1667萬元拍賣一宗住宅用地

反訴原告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反訴原告墊付的管理費1137351。62元(1628277。2元×69。85%);2、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拆遷過程中,因為開展拆遷工作而投入了相關的管理費用,費用金額是1628277。2元,按照反訴原被告之間應當承擔的比例計算的話,反訴被告應當支付反訴原告1137351。62元。

反訴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街道辦事處辯稱,1、反訴金額過大,這些管理費在2018年3月份主要原被告雙方在萬州區審計局進行了審計,審計金額和報告均經過原被告雙方進行簽字確認。2、反訴方提到的費用和墊付款均是反訴方取得土地需要支付的費用,與本案本身原告主張的拆遷款不是一個法律關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法院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01年6月,經萬州區(萬州府土函[2001]115號)批覆,同意將位於周家壩街道映水村5、6、9、10組10080平方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重慶市天龍房地產開發物業有限公司。

萬州區本土一家90年代的房企以1667萬元拍賣一宗住宅用地

2010年8月,萬州區人民法院委託重慶萬豐源拍賣有限公司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渝東分所對原萬州區天龍房地產開發物業有限公司位於映水村5、6、9、10組土地8413。32平方米(證號為萬國用(2001)臨字第103號、地號02、地號02-01-162,用途為建設綜合樓出讓)進行公開拍賣。重慶市萬州豐達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以204。43萬元的價格競得。後重慶市萬州豐達物業開發有限公司與其用地範圍內的37戶拆遷戶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安置方案為修建電梯樓整棟統一集中還房安置。

2011年8月28日,重慶市萬州豐達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宗土地轉讓給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了該地塊的所有權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渝(2016)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00881255號,面積7300平方米],坐落於萬州區雙堰社群**。2016年8月1日,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發出書面請示,提到本訴被告負責承擔司法拍賣公告中載明的房屋拆遷面積(3000平方米)的還房建設資金和收回交叉重疊土地的補償費241。985萬元,對於安置房源問題、計容建築規模“佔補平衡”問題、超期過渡問題、與相鄰福建小學土地置換問題和專案後續建設手續辦理問題反映了相關情況。

2017年12月6日,重慶市萬州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和本訴原告向重慶市萬州區發出“關於周家壩街道雙堰塘片區徵地農房補償安置方案的請示”,建議進行貨幣住房安置。2017年12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作出[2017]116號“關於周家壩街道雙堰塘片區徵地農房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覆”,同意萬州區周家壩街道雙堰塘社群4組和5組進行一次性貨幣住房安置。後本訴原告與42戶拆遷戶分別簽訂了《拆遷還房轉換貨**置協議書》,本訴被告於42戶拆遷戶分別簽訂了《轉換貨幣補償結算面積確認書》,總面積為9951。813平方米。原告向42戶共計支付拆遷費52459250。38元,支付劉某某等8戶超面積209。16平方米拆遷費962136元,兩項合計53421386。38元。2014年和2015年,本訴被告墊付拆遷還房倒騰費用共計276。31萬元。

庭審中,本訴原告與本訴被告對於雙方應當承擔的比例達成一致即3000平方米÷9951。813平方米=30。15%。本訴原告對於本訴被告墊付的拆遷還房倒騰費用共計276。31萬元同意在本訴中直接衝抵,衝抵後本訴被告應當支付本訴原告14176522。64元。

對於反訴原告提出墊付2014年10月前的開發成本1628277。2元,結合反訴原告提交的開支票據和反訴被告提交的審計報告,法院對2014年5至9月的職工工資285500元、2014年5月7日管理費用中的3525。5元、2014年7月31日業務招待費13360。50元、2014年7月31日開發成本中的24340元、2014年7月31日管理費用中的200元、2014年9月30日業務招待費48200元和2014年9月30日法律服務費及管理費30337元,以上共計405463元予以確認,屬於反訴原告和反訴被告需要按比例分攤範圍。

法院認為,本訴被告從重慶市萬州豐達物業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涉案土地後,依法應當承擔購買土地上的拆遷安置補償義務。現本訴原告對周家壩街道雙堰塘片區徵地農房補償安置進行統一的貨**置,包括本訴被告應當承擔的3000平方米的安置補償範圍,本訴原告代本訴被告履行了安置補償義務,本訴被告應將3000平方米的安置補償款償還給本訴原告。經核算,本訴被告應當支付本訴原告拆遷安置補償費、倒騰費等費用共計14176522。64元。對於本訴原告要求本訴被告支付墊付資金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訴訟前對於墊付資金的數額以及償還時間均未達成一致,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本訴原告要求對本訴被告所擁有的位於萬州區雙堰社群(原映水村)5、6、9、10組的(渝【2016】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00881255號,面積7300平米)土地拍賣價款依法享有優先權,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享有優先權,本訴原告履行了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義務,取得了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代位權;同時完成土地拆遷補償安置義務也是該土地依法拍賣的必須前置條件,本訴被告的土地現金價值中包含拆遷安置補償款在內,本訴原告代本訴被告支付了拆遷安置補償款,應當對本訴被告的土地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故本訴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對於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承擔墊付管理費用的訴訟請求,對於反訴原告主張的墊付費用在反訴被告提交的萬州區設計局審計報告中未予核實的金額,法院不予支援,反訴被告應當承擔的墊付管理費用為283215。91元(405463元×69。85%)。

最後法院裁定:本訴被告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本訴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街道辦事處墊付的拆遷安置補償費、倒騰費用共計14176522.64元。本訴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街道辦事處對本訴被告重慶市萬州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擁有的位於萬州區雙堰社群5、6、9、10組的(渝【2016】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00881255號,面積7300平米)土地拍賣價款在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範圍內優先受償

資訊來源:17城網路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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