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能依據推定的行政責任認定刑事責任
若一味地追求法律用語的統一性,罔顧不同法律部門的不同規範保護目的,對實際上不存在因果關係的逃逸行為進行刑法上的評價,即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將該司機認定為符合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的“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顯然是十分荒謬的...
若一味地追求法律用語的統一性,罔顧不同法律部門的不同規範保護目的,對實際上不存在因果關係的逃逸行為進行刑法上的評價,即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將該司機認定為符合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的“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顯然是十分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