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中途不能離開嗎

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中途不能離開嗎

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中途不能離開嗎

辭職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離開。

辭職的程式和要求:

(一)一般情形

1、試用期內的辭職如果你還在試用期

試用期內辭職,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以前《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但《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而《勞動合同法》是新法,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日通知單位方可辭職。

法律沒有要求通知的形式,因此書面通知和口頭通知都是符合要求的。

2、試用期滿後的辭職試用期滿後辭職

試用期滿後辭職,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注意,這裡明確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因此,口頭通知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定要書面通知。

實踐中,有的朋友會遇到自己已經將辭職申請交給公司,但公司卻出於種種原因,不承認收到辭職申請。解決的辦法也很簡單,可以將辭職申請透過快遞的方式郵遞給公司,在填寫快遞單時,明確的註明“XXX(你的姓名)的辭職申請”即可

(二)特殊情形,看看你的情況屬不屬於特殊情形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謂“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意思就是可以隨時走人,不用通知單位,也不用給單位打招呼。因為前面所說的這些情形已經嚴重危及勞動者的人身權甚至生命權。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如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一種,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單位即時通知,也就是可以立即給單位說,我辭職了。但實踐中,往往此種辭職容易導致糾紛,因為很少有單位會承認自己的某些做法是違法的,所以建議辭職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在通知中寫明自己辭職的理由,最好不要將通知書當面遞交給公司,除非公司能給你簽收回執。否則應透過郵局EMS快遞,在快遞封面內容一欄中填寫清楚“因XXX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好快遞迴執。

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

以下附上勞動合同範文一篇,供參考學習

合同範文:2020年公司勞動合同書範本下載電子版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 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四條中明確。

第十四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標準並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令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籤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籤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 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三十八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 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 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一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 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 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十、競業限制

第四十二條 與甲方訂立保密協議的乙方,負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密的義務。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在此期間,甲乙按照乙方原工資的50%總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爭競業限制約定的,除賠償因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數額為甲方己經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數額的兩倍。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 他

第四十六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末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第四十九條 己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檔案、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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